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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商业保险为大病保险“守门”

发布时间:2013-08-29 10:59:49    作者:李画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检验一项政策的好坏,唯一标准便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否真正获得福祉。大病保险运行一周年,给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看得见的好处:全国超9万人次直接受益;仅苏州地区年度救助待遇,就从原来人均1719元提升至2438元,提高幅度高达41.83%。

但这样一项好的政策,能否实现制度连续性?能否持续释放红利?会不会开始时轰轰烈烈、热热闹闹,结尾却草草收场、不了了之?

近期,政府部门、学界精英和保险公司组织了一次大病保险模式探索与制度创新研讨会,总结大病保险一年来的经验与教训。在这样一个关键时点,重新梳理和认识大病保险十分必要。正本清源,形成共识,从而推动大病保险制度更加健康、持久发展。

在大病保险纲领性文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概念界定十分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既然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也就意味着在我国目前国情之下,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太高,政府压力过大,或有爆发财政危机的可能;太低,则解决不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达不到政策设计的初衷。

记者翻阅23个省份已出台的大病保险实施意见后发现,筹资标准较低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来说,要使大病保险达到实际报销比例50%以上,全国平均筹资水平大约为40元。除了青海省、吉林省等为数不多的省份人均筹资额高达或超过50元以外,其他诸如湖北、广西、四川等省份均未达到40元平均线。其中,某东部大省甚至按照人均17.5元的标准筹资,山东省则只制定针对农村的标准,每人仅15元,为各省份中最低。这些现象都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而由谁来办的问题则更加复杂和敏感。事实上,《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里也明确作了规定,即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称暂不考虑开展大病保险;有的地方直接表态大病保险既然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理应沿袭既往制度,由社保、医保部门经办;还有的地方通过招标等方式设立较为苛刻的条件,动辄索要上百万元的无息保证金,无形中将商业保险公司挡在大病保险制度之外。

事实上,旧经验和新实践都在反复证明,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效率更高。在广东湛江经办服务开展之初,如果由政府提供管理服务,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增加750个编制。人保健康配合当地政府参与后,湛江医保部门不仅没有增加人员,原有管理人员甚至还减少了20多名,而且通过对医疗过程和基本医保基金的精细化管理,仅2009年就为湛江基本医保基金减少大约2个亿的支出。湖北省襄阳市向阳光保险购买服务,患者出院时不再需要自己先行垫付,然后再到医保、保险公司报销,大病保险一站式解决了补偿问题。

同时,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谭国明则对记者坦言,近几年参保人群越来越多,政府已满足不了老百姓更高的要求,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无限制地向财政要钱,十分吃力。

由此可见,引入商业保险竞争机制,并非“拍脑袋”的决定,而是经过反复实践、深思熟虑的审慎选择,人为排斥商业保险并不利于效率的提升。

问题说到此,都是为了促使大病保险这项利国利民、功在长久的惠民制度能够持续稳健推进。既然是新政策,必然有利益再分配,会触及矛盾,会有阵痛,但好的政策必须去坚持、去推进。

未来,应当不遗余力地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大病保险政策模式。突出政府主导作用,提高统筹层次,稳健调控基金,完善制度设计,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筹资、起付线等标准,规范招标流程等。同时,还应充分尊重商业保险的市场规律,引入商业保险专业化服务,建立风险动态调整机制,让保险公司成为大病保险的“守门人”,杜绝跑、冒、滴、漏,从而实现政府、商业保险与参保群众多方共赢。


让商业保险为大病保险“守门”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时间:2013-08-29

检验一项政策的好坏,唯一标准便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否真正获得福祉。大病保险运行一周年,给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看得见的好处:全国超9万人次直接受益;仅苏州地区年度救助待遇,就从原来人均1719元提升至2438元,提高幅度高达41.83%。

但这样一项好的政策,能否实现制度连续性?能否持续释放红利?会不会开始时轰轰烈烈、热热闹闹,结尾却草草收场、不了了之?

近期,政府部门、学界精英和保险公司组织了一次大病保险模式探索与制度创新研讨会,总结大病保险一年来的经验与教训。在这样一个关键时点,重新梳理和认识大病保险十分必要。正本清源,形成共识,从而推动大病保险制度更加健康、持久发展。

在大病保险纲领性文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概念界定十分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既然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也就意味着在我国目前国情之下,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太高,政府压力过大,或有爆发财政危机的可能;太低,则解决不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达不到政策设计的初衷。

记者翻阅23个省份已出台的大病保险实施意见后发现,筹资标准较低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来说,要使大病保险达到实际报销比例50%以上,全国平均筹资水平大约为40元。除了青海省、吉林省等为数不多的省份人均筹资额高达或超过50元以外,其他诸如湖北、广西、四川等省份均未达到40元平均线。其中,某东部大省甚至按照人均17.5元的标准筹资,山东省则只制定针对农村的标准,每人仅15元,为各省份中最低。这些现象都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而由谁来办的问题则更加复杂和敏感。事实上,《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里也明确作了规定,即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称暂不考虑开展大病保险;有的地方直接表态大病保险既然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理应沿袭既往制度,由社保、医保部门经办;还有的地方通过招标等方式设立较为苛刻的条件,动辄索要上百万元的无息保证金,无形中将商业保险公司挡在大病保险制度之外。

事实上,旧经验和新实践都在反复证明,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效率更高。在广东湛江经办服务开展之初,如果由政府提供管理服务,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增加750个编制。人保健康配合当地政府参与后,湛江医保部门不仅没有增加人员,原有管理人员甚至还减少了20多名,而且通过对医疗过程和基本医保基金的精细化管理,仅2009年就为湛江基本医保基金减少大约2个亿的支出。湖北省襄阳市向阳光保险购买服务,患者出院时不再需要自己先行垫付,然后再到医保、保险公司报销,大病保险一站式解决了补偿问题。

同时,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谭国明则对记者坦言,近几年参保人群越来越多,政府已满足不了老百姓更高的要求,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无限制地向财政要钱,十分吃力。

由此可见,引入商业保险竞争机制,并非“拍脑袋”的决定,而是经过反复实践、深思熟虑的审慎选择,人为排斥商业保险并不利于效率的提升。

问题说到此,都是为了促使大病保险这项利国利民、功在长久的惠民制度能够持续稳健推进。既然是新政策,必然有利益再分配,会触及矛盾,会有阵痛,但好的政策必须去坚持、去推进。

未来,应当不遗余力地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大病保险政策模式。突出政府主导作用,提高统筹层次,稳健调控基金,完善制度设计,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筹资、起付线等标准,规范招标流程等。同时,还应充分尊重商业保险的市场规律,引入商业保险专业化服务,建立风险动态调整机制,让保险公司成为大病保险的“守门人”,杜绝跑、冒、滴、漏,从而实现政府、商业保险与参保群众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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