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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渠道酝酿更细监管新规

旨在整治银保产品销售误导,维护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13-12-02 09:35:21    作者:李画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下发到各银监分局、地方法人银行及部分保险公司,诸多银行保险监管指标被量化。银行、保险从业者称这一监管动向将有利于规范银保市场,树立保险业口碑,建立起消费者购买信心。

监管细则倾向保护消费者

“监管越来越细化”是中国人寿天津市分公司银保经理张林对《意见稿》的第一印象。

《意见稿》规定,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如果出现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收入的4倍、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的4种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承保需取得投保人签名确定的投保声明。

《意见稿》也规定,银行、邮政代理机构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应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和银邮代理产品的功能等情况。

此外,《意见稿》还对保险单册样式、字体、风险提示语和犹豫期等做出详细规定。

张林说,之前在销售产品时,中国人寿也会配置保费销售额度,对购买额度较大的客户,在电话回访时提示风险,告知合同终止将会对本金造成损失。但没有这么详细的量化标准。

推动向保障型产品回归

《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加大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养老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银邮代理保费总收入的20%,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一家大型银行人士说,这是一种方向性指引,目前银保渠道已经全部覆盖了上述意外、健康、定期以及养老保险等保障类险种,但市场仍比较喜欢偏理财型的产品。

“近几年经过市场培育,不少高端客户已经逐渐认识到保险在未来遗产继承、解决资产纠纷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保障类产品的接受度也越来越高。”该银行人士说。

在上述银行人士看来,向普通消费者普及保障类产品,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让消费者对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本质、功能、风险有全面透彻的理解;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要积极创新产品。以养老金产品为例,很多产品定价偏贵,而且领取方式是按年领取,而消费者则习惯按月领取。

“中国人寿在银保渠道主导的产品是分红险,但今年推出几款保障型产品适销度不错,说明保障型产品是有市场潜力的。”张林说,中国人寿也计划在银保渠道平衡分红型和保障型产品比例,这也是未来整个寿险业转型的方向。

保险公司“驻点”有所松动

《意见稿》规定,在代理合作期内,连续两个季度银行、邮政代理省级机构代理同一保险公司业务,期交保费达到或超过该省级机构代理该保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30%的,该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该省级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同时,保险公司人员需佩戴有明显本公司标识的胸牌,着装与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显著区别。上述大型银行人士认为,这不代表“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有所松动。“新规对代理人资质要求更高,那些销售能力强的代理人可以有机会进入银行,对银行人员进行辅导培训,但仍不能单独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张林说。

2010年银保新政“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和“1家银行网点只能代理3家保险公司产品”的规定,令银保渠道销售大幅下滑,寿险保费增速也降至个位数。

上述银行人士认为,银保渠道低迷,不完全是因为政策因素。2010年大量理财型产品到期,收益率不如预期,导致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度发生了变化。只要销售人员如实告知客户收益率,就不会出现大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