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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协委员、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胡皖建议:

让大病保险惠及更多群众

发布时间:2014-02-14 11:00:35    作者:梁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近日,安徽省政协委员、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胡皖提案建议,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及更多群众。

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情况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委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10月,安徽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保监局六厅局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安徽省2013年在5个市和11个县区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超过1400万群众在享受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基本医保待遇的基础上,还得到了大病保险保障。

大病保险试点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安徽省大病保险在试点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大病保险覆盖面有限。在试点地区以外的全省大部分地区城乡居民还未享受到大病保险保障。

二是政策协调难度较大。大病保险制度涉及部门较多,基本医保主管部门、统筹层次等都不尽相同,配套制度衔接难度较大,需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政策的协调。

三是少数项目筹资标准不尽科学,风险调节机制不尽合理,难以保证项目可持续运行。

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快扩大覆盖面。2012年,安徽省六厅局《实施意见》提出到2015年基本实现大病保险全省覆盖的目标。近期,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扩大人群覆盖面的工作任务。建议加快大病保险工作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尽可能在2014年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尽早实现全省覆盖,让大病保险惠及更多群众。

二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大病保险保费来源于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基本医保基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国家六部委《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建议加强大病保险税收政策研究,给予进一步政策支持,在国家免征大病保险营业税的基础上,对目前仍在征收的其他税费进行减免,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议强化领导,进一步健全大病保险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强化制度衔接,逐步解决大病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