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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从高从严 门槛设置合理

保监会就规范互联网保险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16 08:55:13    作者:记者 李晓波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方面对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

业内人士指出,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阶段,及时推出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提早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给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一个正确的导向,对于互联网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将是有益的。

《征求意见稿》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具备以下条件: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在线投保、保全、退保、理赔等运营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单证实时查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运营网站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完成备案,且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宣传销售、服务标准、单证管理、投诉、应急处理及内部风险管控等内容的互联网保险管理制度;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

对于互联网销售的区域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予以了明确。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征求意见稿》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须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销售页面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缴费方式、客户服务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对于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要求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专项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及网址;合作机构名称、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等;售后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征求意见稿》对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强化,要求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由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完整保存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投保相关信息,并在处理互联网保险投诉时主动或应投保人要求,提供与投保人保单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国保监会统筹指导人身保险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业务实行属地监管。投保人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直接检查和处罚权。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门槛设置还是比较合理的,同时也遵从了一个从高从严的监管思路。在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期间,中国人保集团总裁王银成就表示,互联网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初级阶段强化监管是正确的。保险的本质是给企业和个人保障风险,如果没有好的监管环境或门槛过低,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因此对公众利益的保障职责决定了互联网保险监管一定要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