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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责险入法:非强制不等于无作为

发布时间:2014-04-30 08:23:00    作者:杜菲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如业界所期待的,环责险正式入法,但由于缺少“强制”二字,环责险要实现大发展或难一蹴而就。

一直以来,由于环责险法律制度方面的支撑不足,企业基于成本等方面考虑,投保积极性不高,市场需求严重不足。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在业务推广上也面临尴尬。环责险入法,有了法律制度基础,对于该险种发展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对于没有实现强制投保的环责险来说,现阶段充分利用已开展强制试点地区的数据积累,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对于险种的长期发展更显重要。

2013年1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环责险作为强制险种在多个省市推广。虽然仅仅是一个《指导意见》,但对环责险的影响却十分显著。

此次,环责险被写入《环境保护法》,或对推动险种发展、分散企业风险、维护受害者权益、减轻政府负担等都将起到促进作用。

虽然《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规定污染企业需要强制投保,但从去年强制试点开始,全国已有超过20个省市都在试点环责险。

目前在强制试点环责险的地区大多采取统保形式,保险费率与企业性质、所属行业的关系最大,同时与企业规模、经营资质、管理规范水平、所处地理位置、当地人伤赔偿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等也都有关系。

此前,我国规定,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需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但与船舶油污责任保险较为简单的污染类型相比,陆地上的环境污染不仅种类繁多,与公众的关系也更为密切,对于环责险而言,风险数据获取和积累的意义或许更为重要。只有建立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对各个行业的环境污染情况有了准确的分析,进而形成科学的环责险定价机制,环责险才能有的放矢地发挥作用。

如很多险企相关人士所建议,可以收集各地区以往年度重点行业的环境污染事故数据,以及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企业的目录,建立风险数据库,并鼓励各省市建立承保理赔数据平台,实现环境相关信息的共享,为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合理厘定费率奠定基础。

同时,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加强公司间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引进和培训,提升行业承保、理赔专业技术水平。

此外,政府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鉴定机构,健全环境污染事故查勘、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

环责险虽然与环境污染挂钩,究其本质只是一个责任保险,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究竟可以起到多大作用,还需要企业和社会的正确认识。尤其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如果认为投保了环责险,就可以高枕无忧而肆意污染环境,最后由保险公司兜底赔偿,那可能就大错特错了。

一方面,环责险承保的污染多是突发和意外事故,对于工业企业日积月累的渐进式污染,则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另一方面,环责险的保险对象是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政府对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则只能由工业企业自行承担。

环责险体现更多的是对于环境的救济和对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保障,通过保险制度,清理污染并帮助受害者及时获得补偿。以2012年12月31日山西发生的苯胺泄漏事件为例,苯胺总泄漏量319.87吨,其中8.76吨苯胺流入浊漳河形成污染,损失高达1亿元以上。而承保环责险的人保财险为此次事件共支付赔款405万元,其中清污费用达135万元,第三者责任赔偿金额达270万元。

对于企业而言,投保环责险只是分散了部分风险,日常的规范生产、防灾减损还是重中之重。目前,在很多已开展环责险试点的地区,保险公司已将定期的风险管理培训和防灾防损建议作为增值服务,提供给投保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