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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现代保险服务业”系列访谈之一

王和:保险业是“天然的公众公司”

发布时间:2014-05-26 08:27:19    作者:杜亮 王浩程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于华:从保险业的起源看,是从互助共济的组织形式开始,逐渐发展到专业化运作的商业保险,形成了现代保险制度。你刚才强调保险业回归本源,应如何正确理解?公司制过时了吗?

王和:在现代保险制度中,保险表面上看是保险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实际上是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在最早的相互制保险中,人们因需要互助而走到一起,他们既是被保险人,同时也是基金的所有人,保险公司是作为管理者而存在的,是一种被动的“宾语”状态。现代保险业则不然,是投资者从盈利的目的出发,设立保险公司,然后去发展投保人。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从“宾语”变成“主语”了,这个微妙变化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这就是对保险本源的回望。

我认为,现在这种状态可能还是个过渡。从自保状态,进入互助状态,再从松散的互助状态,进入到规范的公司制状态,未来将如何发展,有可能还会回归到互助共济状态,特别是在互联网推动社会进入平台化时代,也许这就是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但相信它不会是一个简单的回归,而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面向未来,保险行业的盈利模式将从“价差模式”逐步转型为“服务费模式”,这无疑将对保险公司的基于价值创造的服务能力提出挑战。

从国际保险市场看,也出现了两个趋势:一个自保公司的发展,一个是互助保险的回归。自保和互助形式将推动保险业深刻变革,但不会颠覆现代保险业。未来保险业将会在一个更互助、更共济的层面,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存在。未来5-10年保险业将重新定义自我,重新定义的核心内涵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产业链整合和全面减量管理。面向未来,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独立创造价值,均需要协同和融合创新。目前,我国保险业对于跨界、协同和融合的认识和理解还是远远不够。同时,保险业需要追问的是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更多的体现为基于模式和技术创新的组织力,体现为对外部资源整合和协同的再造力。

于华:保险业的起源决定了其在具有商业属性的同时,有绕不开的社会属性。你曾指出保险业提供的是“准公共产品”,这个说法普适性到底有多大?

王和:关于保险业的“准公共”特性问题,我有一个观点:保险公司是一个“天然的公众公司”。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绝大多数资产都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除了最初的资本金外,大多数钱都是被保险人交的保费。所以,某种意义上讲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的“股东”,所以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资者应意识到这一点:保险公司不仅是投资者的,更是所有被保险人的。我觉得保险行业如果能够真正认识和理解了这一点,那么,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所以,保险行业不能像其他行业一样,简单地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它必须兼顾,甚至是优先考虑客户价值问题。同时,将稳健和永续经营放到一个突出位置。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如果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管理的是一家“天然的公众公司”,就会像上市公司对待股东的态度一样去对待客户,只有这样保险业才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保险业必须时时提醒自己,我们是靠什么存在的?是什么为出发的?

于华:说到这里,我们想插一句:哪个行业不是先收客户的钱,然后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呢?比如汽车厂收客户买车的钱。这么讲,大家都是“天然的公众公司”?

王和:保险公司虽然也是商业企业,也是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而生存和发展的,但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支付(定价)在前,交付或履约在后”。而绝大多数行业均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均是企业先投入并生产出产品,然后再与消费者交易。但保险行业不一样,是客户先交保费,在交了若干年的保费之后,保险公司才给付赔款,或者保险金。因此,我们说,保险公司是“天然的公众公司”,目的是强化它的社会属性。从这个角度看,保险业是更需要规范和监管的,不能简单地交给市场。因为,它能否确保向被保险人履行承诺不仅是一个合同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同时,我们需要关注高度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点,一个是社会性,一个是公众性。社会性体现的是基于互助的社会群体集合,通过一张张保单,集合成为一个小社会。公众性是指保险业管理的是公共利益,一般的企业,前期的投入都是投资者的,产品和服务如果不行,就没有客户,损失的是投资者。而保险就不同,特别是寿险,投保人把自己的养老钱托付给你,而且,一旦托付就是几十年。最后,你经营失败了,那么,被保险人怎么办,他们没有再来一次的机会。因此,保险是需要用一种敬畏心去经营,没有敬畏心的人是做不好保险的。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和管理。

关于“准公共产品”的问题。从社会管理视角看,我们有两大类产品,即公产品和私产品,凡是能够由市场机制供给的为私产品,凡是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由政府供给的为公产品,而介于这两类产品中间,还有一类为“准公共产品”,它可以由市场供给,也可以通过政府供给,或者通过二者结合的方式供给。

保险的社会性和公众性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很好地扮演“准公共产品”供应商的角色,并发挥社会风险管理的作用,如在农业保险、巨灾保险、责任保险和大病保险等领域。我认为,在未来我国社会和政府转型的过程中,保险业是可以大有作为的。要做到这一点,保险行业要有“两手”,即扮演好“接手”和“助手”。所谓“接手”,就是解决存量问题,在政府对现有的社会管理职责进行剥离的时候,保险业要能够很好地承接。所谓“助手”,主要是针对增量问题,在未来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社会风险不会减少,只会增加,保险业要为政府分忧解难。比如,通过PPP等模式,政府可以将更多的公共服务外包给保险业。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业要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眼界,即要有一个社会视角,看到哪些风险管理职责是政府需要剥离的,哪些社会风险是可以通过保险加以管理的。二是能力,即保险行业有能力把这些社会风险管理的工作做好,让社会满意,让政府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