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岭:2006年“国十条”提及要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对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支持的过程中,商业保险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郝演苏:通过商业保险来为政府分担社会管理责任的思路是对的,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可以协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这个社会管理职能目标是与“责任”有关的,如公众责任。城市建设,包括环境污染,做不好就会成为社会问题。
在某些特定的状态下,保险是可以全部承担社会管理中的职能的,而不仅仅是补充的角色,如中小学的校方责任险。包括未来可能推出的食品责任强制险,如果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企业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环责险也是如此。
李俊岭:环境保护法修订案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第52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此次环责险入法并没有写入“强制”二字,对此您怎样看?
郝演苏:这次没有写“强制”是因为成本问题。环境污染的整治处理成本相当高,而且环责险属于长尾责任,所以环责险的保费水平较高,这个成本最终要固化在商品上,可能引起商品价格的波动。保费过高要考虑很多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