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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现代保险服务业”系列访谈之五

郑伟:监管者是“裁判员”不是“教练员”

发布时间:2014-06-17 08:13:42    作者:本报记者张伟楠整理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杜亮:您刚才提到监管机构的两个核心工作,我非常赞同。最近我也在思考一个问题:监管机构的角色或者说服务对象到底是谁?我认为,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主要是服务行业主体,间接服务的是消费者。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实服务的是市场主体,让市场主体得到公平对待,保证资本充分进入,充分竞争,优胜劣汰,促使行业主体的服务提升,间接让消费者得到好处。所以说首先服务的是行业主体。您觉得监管机构的工作重心应该在哪个方面?

郑伟:我的逻辑其实是两条线并行不悖:一方面要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另一方面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只有更好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对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是说给其施以恩惠,其实维护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是对消费者很好的保护。比如说,石油、石化、电信等行业,如果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各种资本都可以进来公平竞争,整个市场价格可能就会下降,油品质量可能就会提高,网络质量可能就会提升,这个对消费者本身就是一种保护。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不是让市场主体都满意,可能有一些主体满意,有一些主体不满意。一些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市场主体的权益被剥夺了,沦为和其他资本一样的竞争待遇。它会不满意。但是政府就是要维护公平:一方面是市场供给主体之间的公平,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可以看做一种公平——确保保险市场供给方和需求方间的公平。另外,对于市场失灵的方面,需要政府去调节、矫正和弥补。

杜亮:我觉得监管目标多元会带来平衡的问题,或者偏废一方的问题。过于强调保护消费者,也可能让市场主体蒙受不公。例如,有时候消费者会出现一些没有道理的诉求,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郑伟:这种情况其实已经超出了我所认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是矫枉过正。例如,明确是保险除外的责任,就不应该赔付。有时出现群体性事件,我们为了维稳,一味地强调先理赔,这是不对的。出现这种情况,反过来我们要检讨的是,保险产品设计是否合理?消费者可能没道理,但也不排除产品设计本身有问题。

去年监管机构召开了一次专家座谈会,我讲一个观点,下一步保险监管千头万绪,其中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产品监管的问题。监管机构应当对市场上所有的保险产品做一个系统性的梳理,监督保险业完善产品设计。如果产品本身有问题,后续监管是管不过来的。

例如苹果手机,在销售过程中也会有瑕疵,但是消费者并没有太多的怨言,我认为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产品本身大家相对比较认可。在产品本身认可的情况下,销售中即便有一些瑕疵,无大碍。反过来如果产品本身设计有问题,不进行销售误导又怎么卖得出去?所以我说根本问题就是产品的监管要管住。

我曾经表达过一个观点,就是赔付率过低的产品是“不道德”的产品。有一些意外险的赔付率不到20%,甚至不到10%。保险公司可能会辩解,这款产品的费用率很高,例如多少都给了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本身并没有拿很多。但这不是理由。保险产品的成本有两部分,赔付和费用。因为产品是保险公司设计的,费率结构也是保险公司定的。保险公司就应该考虑周全。所以我说,赔付率过低的产品是“不道德”的产品,费用率过高的产品是“资源浪费”的产品。用资源浪费的方式生产不道德的产品,整个就是扭曲,市场又怎么会认可?

类似产品监管,应当明确哪些在保障范围之内,哪些可以做责任免除。比如意外险,有一些责任免除,像对滑雪等活动。如果20年前它作为除外责任可以理解,因为那时候很少有人去从事这些高风险运动。但是到现在这些已经成为旅游项目中非常常见的东西。旅游时买意外险,这些都不保,那还保什么呢?

所以说行业应当有一些标准。类似前些年的重疾险风波,所谓的“保死不保生”等问题。后来定了标准,要叫重疾险,必须包括六项核心重大疾病;要叫意外险,基本责任要保。产品标准化是保险业发展的一大历史经验,行业要有一些共同的标准,在共同标准之上再去开发个性化的产品,各家公司可以附加。这其实对消费者来说,选择产品就相对更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