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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现代保险服务业”系列访谈之六

魏迎宁: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更需要监管

发布时间:2014-06-19 08:34:45    作者:李忠献/整理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年来,保险业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距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还有差距。如何认清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进展和努力方向?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哪些应该交给市场?哪些必须交给监管?商业保险产品与(准)公共服务产品的边界在哪里?针对这些问题,近日,《中国保险报》编委、编辑中心副主任张春辉采访了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魏迎宁。魏迎宁主要观点如下:

1.保险公司不用讳言盈利

以为保险业出发点是为社会作贡献而不是为了赚钱,才叫社会性,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那是慈善机构和公益组织,不是企业。市场经济是双赢的,不是说赚钱就没有社会性。保险公司也不用讳言盈利,正因为有盈利动力,才会不断扩大业务,满足社会需求,使经济得到发展,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满足。

2.能由市场解决的就交由市场

既然保险是商业行为,能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就交由市场。也就是,要不要买保险,买何种保险,买哪一家公司的保险,由投保人决定;在哪里设营业机构,卖何种保险,由保险公司决定;以何种价格成交,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通过市场竞争决定。但是,市场也不是万能的,某些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还是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调控。

3.车险费率市场化需要条件

车险业务量在财产险公司的业务量中举足轻重,如果费率要市场化,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对车险的定价,要运用精算方法,要有依据。人寿保险的定价,依据生命表;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价,依据重大疾病发生率表。车险有没有损失率表?如果没有,定价就没有科学根据。先要把相关数据收集、整理,编制车险的损失率表,就可以成为车险定价的依据和评估准备金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市场化。

4.费率市场化更需要监管

市场都是需要监管的,对市场进行监管是政府的职责,所以并非对于市场化的东西不要监管,只监管非市场化的东西。当然,监管的方式可以进行调整、改进。监管的原则是,违法违规的要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管,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的要管。具体到管什么,以什么方式管,需要进一步研究。

5.如何理解现代保险服务业

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是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提出的要求。为此,一方面,保险业要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新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对于传统的保险业务,也需要运用现代科技、新的服务方式。当然,这对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报记者 史方舟/摄

人物简介:

魏迎宁,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现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

2002年1月-2011年8月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长。

魏迎宁在保险理论、保险经营、保险监管等方面均有较深造诣,出版多部著作,被多所院校聘为兼职教授。

 

保险公司也不用讳言盈利,正因为有盈利动力,才会不断扩大业务,满足社会需求,使经济得到发展,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满足,这对社会是有好处的。

保险费率市场化之后,是不是意味着对保险费率就不需要监管了?我认为,不是不需要,而是更需要监管了。

保险业的出发点是为社会作贡献而不是为了赚钱才叫社会性,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那是慈善机构和公益组织,不是企业。

车险费率要不要市场化?作为一个方向,肯定是要市场化的。但车险业务量比较大,在财产险公司的业务量中举足轻重,如果要市场化,需要一定的条件。

(访谈全文请见下页)

如果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大幕,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那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充分肯定保险在市场化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保险业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距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还有差距。如何认清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进展和努力方向?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哪些应该交给市场?哪些必须进行监管?商业保险产品与(准)公共服务产品的边界在哪里? 针对这些问题,近日,《中国保险报》编委张春辉采访了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魏迎宁。

张春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保险业来讲,该如何正确理解市场化改革?

魏迎宁:我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能有这么大的成果,主要原因之一是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方向就更明确了。市场经济提高了效率,创造了机会,生产者有了经营权,消费者有了选择权。

保险业要不要市场化?今天看起来这已不是问题,当然是要市场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注意,这里提的就是“商业保险行为”。商业行为,就是交易,交易就要通过市场。

但在我国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之初,曾经有过很激烈的讨论。上世纪80年代中期,理论研究的氛围非常浓厚。当时已有社会保险的概念,可保险公司办的保险叫什么呢?有的人说叫“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有些同志就不同意了,觉得“我们是国家的公司”。因为我们在上世纪50年代全面学习苏联的经验,苏联的保险公司办的保险就叫国家保险,当然,他们也有社会保险。针对这个问题,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是商品,保险公司是企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就应该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应该盈利,应该允许多家主体办,进行竞争。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不是商品,是国家政策办保险,保险公司也不是企业,不应当盈利。虽然保险公司有盈余,那是为了积累总准备金,应付更大的事故赔款。当然,那时候我国只有一家保险公司,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到底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没说清楚,在管理上还是视同政府机关。但争论归争论,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早先的人保可以说自己不是企业,而平安、太平洋是股份公司,是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出资是要求回报的,肯定是企业,是要盈利的,那么保险自然就是商业保险了。

张春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具有互补性,即便到了今天,有关保险业具有商业属性还是社会属性,仍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对这个问题,您怎么看?保险业的哪些内容可以市场化?哪些不可以市场化?

魏迎宁:历史的发展验证了保险的商业属性。商业经营活动本身,虽然目的是为了盈利,但这完全是正当的、合理的。在一个秩序良好、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之下,商业机构只有满足了社会需求,才能获得盈利。当然,在商业活动中,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种以为保险业的出发点是为社会作贡献而不是为了赚钱才叫社会性,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那是慈善机构和公益组织,不是企业。市场经济是双赢的,不是说赚钱就没有社会性。保险公司也不用讳言盈利,正因为有盈利动力,才会不断扩大业务,满足社会需求,使经济得到发展,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满足,这对社会是有好处的。

既然保险是商业行为,能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就要交给市场,首先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就需要竞争。也就是说,要不要买保险,买何种保险,买哪一家公司的保险,由投保人决定;在哪里设营业机构,卖何种保险,由保险公司决定;以何种价格成交,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通过市场竞争决定。

但是,现代市场经济是有政府调控的市场经济,市场能解决很多问题,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某些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还是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调控。比如,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险应当自愿,但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要规定必要的强制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等。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低,农民缴纳保费的能力有限,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保费。为了支持出口,财政对出口信用保险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强制性保险和政府补贴、支持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就不是完全市场化的。

还有一个对保险业而言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就是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保险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保险法》第67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这是说,你虽然在资本金、高管人员资格等方面符合设立保险公司的法定条件,但保监会认为根据当前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暂时不需要增加法人机构,就可以不批准设立新公司的申请。也就是说,为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市场准入的节奏或者数量上要有所控制。

除了这些,就应该是市场化的。实行市场化的,也是需要政府监管的。因为政府监管的就是市场。例如对于保险产品,社会需要什么产品,保险公司就可以开发、销售什么产品。但对于保险产品,还是需要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对于备案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后就可以销售了,但保监会还是要审查的,如果经保监会审查,认为备案的产品有问题,还是有权叫停的。

当前市场化最敏感的话题是保险费率的市场化。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费率市场化,就是由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即同样的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的价格可以不同,可以竞争,价格最终通过竞争形成。

保险费率要不要放开,作为一个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市场化的。这是共识。但费率市场化是有条件的。比如寿险费率市场化。2013年已经把传统普通型寿险的定价利率放开,走出一步了。那么财产险呢?其实当前主要是车险费率没有市场化。财产险里面的其他险种,比如工程险等,费率已经市场化了。车险费率要不要市场化?作为一个方向,肯定是要市场化的。但车险业务量比较大,在财产险公司的业务量中举足轻重,如果要市场化,需要一定的条件。对车险的定价,首先要运用精算方法,要有依据。人寿保险的定价,依据生命表;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价,依据重大疾病发生率表。车险有没有损失率表?如果没有损失率表,定价就没有科学根据。据我了解,这项工作已经着手进行。先要把相关数据收集、整理,编制车险的损失率表,就可以成为车险定价的依据和评估准备金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市场化。所以,车险费率的市场化目前还需要一定条件。

保险费率市场化之后,是不是意味着对保险费率就不需要监管了?我认为,不是不需要,而是更需要监管了。市场化之后,对于保险产品的费率,要不要审批或备案?还是需要的。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也是需要的。保监会还是应当审查保险费率的科学性、合理性。如果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费率偏高,赔付率多年以来都非常低,就是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保险监管的目的就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保险公司为了占领市场,制定的保险费率偏低,低于成本,就会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风险也是保监会的职责。

再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偿付能力监管。对准备金的评估,要有一个客观的、科学的标准。如果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费率偏低,但要提取的准备金并不能因此而减少。也就是说,准备金的评估要有行业的统一标准。

另外,对市场交易行为还是要监管。比如对于销售中的欺诈、误导,还是要查处。

张春辉:市场行为需要监管。您觉得,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魏迎宁:关于监管和市场的边界问题,我认为,市场经济是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市场经济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之对立的是政府通过制定计划配置资源。市场与监管并不矛盾,不是对立的。市场是需要监管的,对市场进行监管是政府的职责。所以,市场化的东西并非不要监管。当然,监管的方式可以进行调整、改进。监管的原则是,违法违规的要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管,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的要管。具体到管什么,以什么方式管,就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对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要不要审核任职资格?我看还是要的。因为保险公司有自己的经营规律,比如高管至少应该知道《保险法》吧。如果连基本的保险知识都不懂,保险公司怎么能交给他们去经营?

张春辉:从200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至今已经过去了8年。现在,保监会从全局高度出发,提出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思路,您如何理解现代保险服务业?

魏迎宁:关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概念,我是这样理解的。首先是“服务业”的概念,比如搬家、理发、照相等都是服务业的范畴。其次是“现代服务业”的概念,要区别于传统服务业,比如物流快递、汽车4S店、投资理财咨询、移动通讯、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站维护等。金融业也属于现代服务业,保险是金融的组成部分,所以保险业也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

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的区别,一是某些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是以前没有的,比如移动通讯;二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新的服务方式,比如到银行存款、取款,很早以前就有,可以说是传统服务项目,但现在可以异地通存通兑,可以在自动取款机上用信用卡取现,甚至可以在网上办理存取款业务。现在,我坐飞机出差,都是在办公室就可以打印出登机牌,这就是运用现代科技的服务方式。

现代服务业可以为两方面提供服务,一个是为生活服务,一个是为生产服务。过去我们理解的服务业,一般只是为生活服务。

我理解,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是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提出的要求。为此,一方面,保险业要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新的社会需求。从以往的经验看,也是如此。比如有了核电站之后,产生了核电站保险;有了海上钻井平台之后,产生了海上钻井平台保险;有了卫星发射之后,产生了卫星发射保险。现在,保险公司开发了网上购物保险、快递保险、信用卡盗取保险等,有的保险公司还进行养老社区建设,新的金融工具出现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传统的保险业务,也需要运用现代科技、新的服务方式。比如对于车险的出险勘察,就可以运用无线通讯影像传输,从而快速理赔。又如对于重大疾病保险,也要考虑适应新的检测手段、新的诊断标准、新的治疗方法。还有就是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使保险公司可以对本公司系统的业务、财务数据进行集中管理。过去在没有计算机、没有互联网的时代,买保险要手工填保单,保单也无法集中,总公司不能实时了解全公司动态,只能看到上个月或者上个季度的保费收入、赔款支付,都是通过层层报表来汇总的。

对于整个保险行业而言,计算机和互联网可以积累大数据,这对于保险业运用大数法则科学定价、防范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这对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见习记者 李忠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