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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现代保险服务业”系列访谈之八

郑功成:缺失商业保险 多层次社保体系是空话

发布时间:2014-06-27 07:42:0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赵晓强:2014年保监会提出改革发展要在三大领域取得突破,其中之一是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健康产业,调动国家、企业、个人等多方面力量,运用好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国民幸福安全指数。您认为如何才能“运用好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

郑功成:在商业保险的发展中,政府应当扮演好以下四个角色:

第一,做好保险业发展的有力支持者。首先是要提供有利于商业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包括健全保险及相关法制、明确财税支持政策。比如,对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单位、个人参保,当然也不能将其变成少数人的特权或垄断性福利。其次是要为商业保险留出相应的发展空间。法定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是非竞争关系,但两者之间又确实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则商业性的健康保险就无必要,如果法定养老金替代率过高便不会有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如果都是政府包办救灾与灾后重建,则财产保险亦不可能成为人们管理选项,因此,社会保障需要坚持只保基本。再次是要提高国民的保险和风险意识,包括宣传、教育、引导等,政府可以做更多、更好。此外,社会保障的改革,还要努力和商业保险的发展联动,如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在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外,要同时出台职业年金的推进方案,同步改革,协同推进。这些方面是支持者的角色。

第二,做好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者。保险公司经营业务中蕴含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必须强化监管才能确保交易行为规范、市场运行有序、客户权益得到保障。保监会、税务财政相关部门、审计、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平衡保险方和被保险方的权益。针对目前保险市场上的一些失范行为,通过强化监管来实现优胜劣汰,才是提升我国保险业整体素质并获得大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这方面,保监会更是责无旁贷,应当具有权威性。

第三,做好保险产品的示范消费者。政府要引领公众参加保险,首先自己要有风险与保险意识,最好能够成为保险产品的示范消费者。比如,政府为公职人员购买职业年金,为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办公大楼)购买财产保险,为公共场所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等。它能将基于不确定的灾害风险而无法预知的灾后救援支出变成可预算的保险费支出,从而避免遭灾时对财政造成巨大冲击,同时通过保险公司配置资源来应对灾害风险,也能在更大范围内、更长时间内分散灾害风险。因此,利用市场机制、通过保险公司来转嫁政府面临的自然灾害与各种公共风险,是值得各级政府考虑的风险管理手段,也应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合理取向。如果政府能够在这方面做出表率,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目前存在的灾害事故风险冲击,更有助于全民保险意识的培养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应当成为保险公司的良好合作者。尤其是在一些政策性保险领域,如农业保险、农房保险、巨灾保险等,没有政府与保险界的良好合作,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现在有些地方推进农房保险,有的政府掏钱,农民参保也掏点钱,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灾后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这就是合作者的角色,其作用是壮大了防范灾害风险的能力,能够提高损失补偿水平。合作者的角色还包括前面提到的法定社会保障要为商业保险留出空间。在整个民生保障、风险管理方面,政府与商业保险既要有分工,又要有合作。

简言之,政府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从理念上讲,应该是共同应对灾害风险的合作者关系;从行动上讲,则是商业保险的支持者、监管者、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