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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敏:国企更应是社会企业

——赞同王和总“要像对待股东的态度一样去对待客户”的观点

发布时间:2014-06-30 08:32:52    作者:汤敏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最近,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提出了一个很有启发性的观点。他说,与绝大部分一手交钱、一手发货的交易模式不同,保险公司尤其是人寿保险公司中的绝大部分资产都是被保险人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像其他行业一样,简单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必须首先考虑客户价值问题,要像对待股东的态度一样去对待客户(详见5月26日本报1版《王和:保险业是“天然的公众公司”》)。

笔者很同意王先生的意见。实际上岂止是保险业,凡是拿别人的钱去玩的金融行业,都应该是“天然的公众公司”,应该追求客户的利益。而现实恰恰相反,金融业追求的更多的是少数持股股东利益最大化,甚至是管理人与员工利益最大化。他们利用准入获得的垄断地位,造成了百业低利,甚至赔钱,唯独银行业赚大钱的局面。银行靠的是利率不放开,给他们的“准股东”的存款利息远低于应有的利息率,让少数的股东得到了最大的利润。如果他们也能像对待股东一样对待存款客户,情况可能就很不一样。

在这里,笔者想提出一个延伸的命题:国有企业更应该是一个社会企业。

根据英国社会企业联盟的简单定义:社会企业是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的企业。英国贸工部在2002年首先提出社会企业的较严格的官方定义:“社会企业是具有某些社会目标的企业,按照组织的社会目标,盈利再投放到业务本身或所在社区,而不是为了股东和所有者赚取最大利润。”

可见,社会企业首先是企业。但是,社会企业运营目的与一般企业不同:它有利润,但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社会绩效最大化。这里的社会指的是全社会,即我们所说的“全民”。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企业的社会目标不同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对所有企业的最基本要求。

为什么国有企业应该是社会企业呢?反过来看,如果说国有企业都像一般企业一样,以利润最大化为运营目的,那么,他们就很容易运用手中可能拥有的垄断权力,或借助垄断地位来获取高利润,以至超额利润。这样反而会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对国有企业绩效的评价,应该跟对社会企业一样,有两方面的指标:一是经济指标,企业运营至少不赔钱,最好能增一些值,为扩大生产做准备。二是社会绩效,国企的存在和国企的运作,对它成立时所设定的社会目标的影响如何?这些目标的实现程度对老百姓的生活品质提高产生什么样影响,等等。

现在国资委对国企的绩效评估,过多地强调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特别是增值。这就很容易鼓励他们运用政府的行政或者国家机器的力量来与民争利。因为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虚置的,最后很容易演变成企业经理人从中获利。

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应该朝着社会企业的方向改。一定不能仅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也不能仅从政治的角度出发,而要强调其社会企业的属性。不同的国有企业可以有不同的社会目标。在建立时国家就要跟国企经理人签约。在对它进行绩效评估时,一定要有严格的社会绩效评估。这样,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时, 国有企业才有它存在的意义,以及应有的定位和运作的空间。

(作者为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