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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谈发展环责险思路

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是不变的目标

发布时间:2014-07-15 07:30:1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十论现代保险服务业”系列访谈之九

今年以来,从《环保法》修改到《食品安全法》修改,环责险、食责险是否通过立法强制投保的问题均引起保险界的高度关注。类似涉及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是采用“强制”还是“鼓励”,作为相关领域的政府管理部门怎么看?近日,《中国保险报》副总编辑杜亮专访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就环责险的起源、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作了充分讨论。

1.企业环境成本外部化须扭转

企业经营中的环境成本,如果不通过内部治理,其环境污染必然排向外部环境,由公共环境和社会公众承担。这就是环境成本“外部化”。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投入,包括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是环境成本的必然组成部分,显然不能说是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经营成本。

2.“强制”可解决投保动力问题

目前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方面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对于企业造成的环境事故,责任追究还不到位,包括行政的、刑事的处罚,特别是民事的赔偿责任总体还是偏低,也就是“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向市场分担环境风险的动力。如果通过立法推进对高环境风险企业实施强制性保险,则可以基本解决这一动力问题。

3.“鼓励”与实际期待有差距

当前中国的工业化远没有完成,而重化工业高速发展的过程就是高环境风险凸显的阶段。所以在环责险问题上,立法的“鼓励”与我们实际的期待有差距。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太低,民事赔偿严重不足。如果中国的企业污染能作出数百亿元人民币的赔付,那对企业的触动是大不相同的。

4.“强制”试点与鼓励不相悖

目前推进“强制”保险试点的地方,并没有对应投保、未投保企业采取法律法规允许之外的惩罚措施,只是在环境管理中依法适当从严;目前尚未发现违法行政的问题,也不能说有法律与政策、上位法与下位法矛盾的问题。

5.实施强制责任险最关键的条件

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最关键的条件是,企业发生事故对第三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比较直接的、严重的,甚至是持久的影响,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一些涉重金属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造成这样的后果,受害者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6.立法如有问题应实时修改

过去《环保法》25年不修改是明显反常的。我觉得如果发现立法有问题,应该可以实时修改,加快修改。所以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果现行机制仍然不适应,我们可以推动实时修改,哪怕改部分条文也是可能的。《环保法》刚刚修改,再次修改肯定需要有一个过程。但这不影响我们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人物简介:

别涛,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环境法学硕士学位,同年加入国家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司工作;1999年获北京大学环境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1993年在英国学习法律。现任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先后参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主要环保法律、行政法规、环保部门规章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参与环境信贷、环境保险、环境税收等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推动;参与松花江特大水污染等重大环境事件的法律处理;参与中俄、中哈等双边环境协定的谈判;参与处理WTO框架内涉及中国的环境与贸易法律事务。

主持编辑了《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中国环境政策全书》《国际环境条约文集》等工具书,编著有《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专著,并在《求是》《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环境保护》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