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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谈发展环责险思路

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是不变的目标

发布时间:2014-07-15 07:30:1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今年以来,从《环保法》修改到《食品安全法》修改,“环责险”“食责险”是否立法强制投保的问题引起各方尤其是保险界的高度关注。对于借助立法强制进入相关公共风险管理领域,保险企业有着强烈的期待。类似涉及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是采用“强制”还是“鼓励”,作为相关领域的政府管理部门怎么看?近日,《中国保险报》副总编辑杜亮专访了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就环责险的起源、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作了充分讨论。

杜亮: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政府层面开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动工作。请您总结一下,到目前为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哪些问题?

别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中国真正的起源是2005年,一场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令全社会感到震惊和痛心,也给全国环保系统带来巨大冲击,由此推动我们思考重大公共危险污染损害的救济机制。所以有了2007年两部门《指导意见》的出台。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和覆盖领域不断扩大。开展试点的省(区、市)达到28个,行业已拓展至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多个领域,国内各主要财产保险公司都加入了试点工作。2013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9000余家(次)企业单位提供保险保障近130亿元。

试点取得的成效表现在:

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市场机制,引起了包括企业、政府部门和媒体、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讨论。通过引进市场力量,能够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社会风险“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而不是过分依靠环保部门的行政监管。这是针对“环境问题社会化”局面做出的较好回应。

二是通过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对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隐患的排查,即“环保体检”,在一些地区取得较好的效果,切实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减少环境事故发生。

三是一些理赔案例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比较突出,有利于减少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还是对于企业造成的环境事故,责任追究还不到位,包括行政的、刑事的处罚,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总体还是偏低,也就是“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向市场分担环境风险的动力。如果通过立法推进对高环境风险企业实施强制性保险,则可以基本解决这一动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