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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谈发展环责险思路

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是不变的目标

发布时间:2014-07-15 07:30:1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杜亮:您认为,“鼓励”之后,政府应该用什么样的措施来保证环责险的实施?在一些“强制环责险”试点地区,会否出现法律与政策、上位法与下位法矛盾的情况?企业能否认为“强制”试点是一种行政违法?

别涛:新《环保法》第五十二条的立法本意,应该是通过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市场分担企业的环境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后能够给予污染受害者及时的补偿。一些地区基于当地环境风险管理的需要,要求涉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也符合立法本意。据了解,目前推进“强制”保险试点的地方,并没有对应投保、未投保企业采取法律法规允许之外的惩罚措施,只是在环境管理中依法适当从严;目前尚未发现违法行政的问题,也不能说有法律与政策、上位法与下位法矛盾的问题。下一步,环保部将会继续支持、指导地方环保部门推进试点,将企业投保情况与其他环境管理措施更加有效地融合,共同促进企业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杜亮:发展中国家或者发达国家在与中国相似的发展阶段,政府在环责险的推行方面采用了怎样的做法?是鼓励,强制,还是有其他的综合措施?

别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各国的发展历程不尽相同,与该国的环境风险形势、环境管理实践等都紧密相关。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在一些重点行业、领域采取强制保险或者财务担保的形式,其他情况则由企业自愿投保。在发展中国家,印度规定企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有毒有害等高环境风险物质达到一定数量后,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者提供财务担保等。这样的一些国际经验,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