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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谈发展环责险思路

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是不变的目标

发布时间:2014-07-15 07:30:1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杜亮:对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强制”是与“市场”相矛盾的。例如,交强险在实施初期,就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再比如,《食品安全法》修订,“食品安责险”一度写入“强制”内容,但最近在征求意见稿中又变回到“鼓励”。跳出环保领域范畴,对比那些已经实施强制保险的领域和可能实施强制保险的领域,您认为,“强制责任保险”适用的最基本条件应该是什么?

别涛:我认为,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最关键的条件是,企业发生事故对第三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比较直接的、严重的,甚至是持久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一些涉重金属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造成这样的后果,受害者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食品安全等领域,我觉得也是如此。通过强制保险,我们希望持续督促这种类型的企业降低环境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给社会多一层保障。

杜亮:如果我们分析一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利益主体,从保险企业角度,可以增加他们的保费,增加他们的收入,当然乐见其成;而对于企业而言,是否增加了他们“不必要”的经营成本:既要按照环保部门的基本要求进行环保投入,还要缴纳保费。您认为,对投保企业而言,是否不划算?

别涛:企业经营中的环境成本,如果不通过内部治理,其环境污染必然排向外部环境,由公共环境和社会公众承担。这就是环境成本“外部化”,也是目前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予以矫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这种制度之一。但由于缺乏相应强制性法规依据,部分企业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用视为额外成本。这种观念是不对的。

我们认为,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投入,包括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是环境成本的必然组成部分,而不是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经营成本。从国内外的经验教训看,与保费相比,企业靠自身来应对环境风险以及发生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更高。有些企业因为一次事故而倒闭,留下各种问题由政府甚至全社会买单,是对社会资源的更大浪费。

杜亮:根据深圳方面对“环责险”试点工作的总结,从2009年起,投保企业至今尚未发生一起理赔案件,导致企业续保意愿降低。从政府部门来讲,如何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

别涛:这是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之一,也是正常的。理赔并不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全部意义,如果能够促进全社会环境风险的降低,保险的意义更为重大。政府部门应该全面、系统、深入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各种原因,再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杜亮:从环责险实施的初衷来讲,是为了降低环境危害事件的公共风险,降低企业因环境危害事件发生导致的重大经营风险。就第一个目标而言,环保部本身一直在做大量的工作。既然保险公司加入了,它们应该起到什么作用?是仅仅出现公害事件的理赔么?

别涛:保险公司在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和责任是清晰的,从环保部门角度,就是应该引进更多市场力量,对企业环境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帮助,并依法将相关信息向政府部门甚至社会公开,切实发挥市场自我监管和调节的作用。江苏等地开展“环保体检”等实践表明,保险公司具有这方面的潜力,也正在做一些努力和探索。当然,险企可能面临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足,参与环境风险管理的专业性有待提高等问题,可以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