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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 双城记 天津保险抢抓新机遇

——与天津保监局副局长江先学对话

发布时间:2014-07-28 08:25:42    作者:康民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也许,天津保险业拥有辉煌历史并不广为人知一一在超过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天津保险业有过多次“中国第一”,如,1907年天津成立全国首个互助保险公司、1911年出台第一部地方保险法、1915年永宁水火保险行首次实现金融混业经营。经过多年发展,到1936年,共有269家中外保险公司在津门拓展业务,比银行(银号)最多时的227家还多42家,保险机构总数列全中国第一。

在我国近代史上,天津是毫无争议的全国金融保险中心。伴随着机构的大量集聚,天津保险业务收入一度达50余万元,占据全国保险业务量的1/10。与此同时,金融保险业也为天津的北方经济中心地位奠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支撑作用。

上世纪80年代恢复保险业之后,特别是近年以来,在中国保监会、天津市委市府领导下,天津保监局以“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为监管核心价值理念,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引领天津保险业积极改革创新,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天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需求相比,与其他省市保险业发展相比,天津保险业在规模、速度、质量等方面还有差距,亟待进一步做强做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结束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要求天津在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有效承接首都技术密集型产业功能,谱写现代化的京津“双城记”。


中国保险报总编辑于华(左)与天津保监局副局长江先学(右)对话

7月23日,中国保险报总编辑于华前往天津保监局,与副局长江先学对话。其间,江先学强调,现代京津“双城记”,既为天津保险业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对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他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面对天津保险业的历史辉煌和现实差距,我们必须结合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最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及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天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科学谋划抓监管、促发展的工作思路,继往开来,改革创新,让保险业进一步提升实力,为天津经济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下功夫

于华:今年初,江局走马上任,从保监会财会部调任天津保监局副局长。上任伊始,你随即围绕天津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展开了一系列实地调研。请谈谈调研工作有哪些发现和收获?

江先学:应该说,通过这些调研,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我们天津局坚持把“严监管”作为保险市场运行的守护者,把“防风险”作为“促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营造维护一个利于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

于华: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着力提升服务质量,着力治理销售误导,这是天津保监局贯彻“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监管核心价值理念的关键和重点,也是天津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方向,而且在全行业也是工作重心所在。那么,具体在操作层面如何细化实施,才能通过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切实做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呢?

江先学:第一,把握保险分支机构经营重点环节,紧盯关键风险指标。我们通过把握保险机构经营的重点环节,开展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市场运行环境。

产险方面,“承保、理赔、防损”是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三个关键环节。我们对承保环节产险公司条款费率执行情况、手续费支付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着力打击理赔环节虚假理赔、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现象,还对防灾减损服务进行监督,要求公司履行好社会风险管理人的角色。

对于寿险公司,“售前、售中、售后”是其经营的三个关键环节。售前环节是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基础,售中环节是销售误导产生的关口,售后环节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我们针对每个环节的特点,加强制度建设,敦促寿险公司保证服务质量。

此外,围绕天津保险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特点,我们通过紧盯关键风险指标,强化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是其科学经营决策和我们开展监管的根本,保险机构数据真实性很大程度取决于分支机构数据真实性。因此,我们把保证分支机构数据真实可靠作为监管基础来抓,对保险公司的保费、赔款、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数据,以及产生这些数据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保证数据可信的同时,也从一个层面配合了保监会的监管制度出台与执行。

应当说,数据真实性监管离不开对重要财务报表的细致分析。我们非现场监管的重要一环,就是定期对保险机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特别是高度关注其应收应付、收入支出、准备金、系统往来科目的合理性与异动性。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会针对产、寿险公司不同特性,分别以不同的“4项关键指标”为核心(寿险是投诉率、退保率、13个月继续率和费用率;产险是投诉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应收保费率),不断完善风险监管制度,从风险识别与量化、风险定性管理、市场约束即信息披露等方面,全面考量保险机构的风险管控、经营管理、守法诚信绩效,并据此积极实施分类监管、透明监管,把监管力量和市场力量相结合,共同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第二,着力治理销售误导。加强对保险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的全程监管,建立并实施了治理销售误导的9项监管制度,对产品说明会管理、承保前客户回访、销售服务确认、犹豫期提示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对寿险营销员和银邮渠道寿险销售人员实行销售资质分级管理,根据所代理保险产品的险种类别、风险状况和复杂程度不同,将销售人员资质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截至目前,天津市寿险营销员和银邮渠道寿险销售人员累计通过初级考试的有7万余人,通过中级考试的约2.23万人,高级销售资格考试正在研究推进。同时,利用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保险行业协会声讯查询台、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等3个平台,将全市营销员、银管员基本信息、销售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诚信记录向社会公开,方便投保人自主查询。

第三,全面督促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在天津全市产险业陆续实施和完善了服务评价、辖区内车险通赔通付、现场测试、客户自助查询、查勘员网上评价等制度规定。由保险行业协会与汽车维修协会共同制定出台事故车辆修复工时定额标准,推进理赔服务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定期向社会发布车险理赔服务评价指标测评结果,邀请媒体报道理赔服务现场测试,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截至2014年4月末,天津市车险结案周期缩短至31.83天,同比缩短了2.79天,车险结案率87.11%,每千万保费车险理赔投诉不足1件,社会公众对车险理赔服务具有较高满意度。

第四,明确权力边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我们深入分析研究保监局职责权力,积极探索负面清单制度。就保监局权力来讲,主要有审批权、检查权和处罚权。就审批权,我们在“进口端”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修订,使审理流程更加规范,并及时公开这些制度和审批结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努力提升行政审批效率。2013年以来,监管部门先后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计17项,行政审批平均受理用时较法定时限缩短1天,机构设立审批用时较法定时限缩短5天。就检查权,我们积极开展保险市场检查,特别是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从而摸清市场底数,排查化解风险,清退违法机构,净化市场环境。近5年来,我们累计清退专业中介机构24家,占现有专业中介机构存量的26%;清退兼业代理机构596家,占现有兼业代理机构数目约1/5。在这些兼业代理机构中,我们依法清退了45家银邮机构,还包括1家银行省级分行。就处罚权,我们实行查处分离,民主讨论决定,严格认真执法。

第五,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保险业得以发展的根基,没有消费者,保险市场就是无源之水。为了更好地固本培元、激发市场活力,我们把解决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优先抓好,畅通保险消费者维权渠道。一方面,进一步完善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快速处理机制,将民事纠纷类投诉的初次协调周期缩短至5个工作日,提高初访解决能力。天津保监局信访投诉数据显示,2014年4月,投诉量为47件,环比下降77.7%,同比下降83.8%,5、6月份,投诉总量均保持在20件以内。另一方面,继续深化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发挥专业化、专职化的特长,提高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效率。2014年上半年,共接收调解案件253件次,受理113件次,调解处理一次成功率达100%,双方履约率99%,为保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1万元。

总之,通过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工作,天津保险市场运行平稳有序,行业实力得到增强。至2014年6月末,全市共有总公司5家,分公司49家,资产管理公司1家,专业中介机构104家(不含营业部),兼业代理机构3130家,产险、寿险、资产管理、保险中介等各类机构相得益彰,信用险、健康险、养老年金、汽车保险等专业主体共同发展,保险市场体系得到丰富完善。上半年,我市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75.91亿元,同比增长17.17%,其中:财产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55.94亿元,同比增长5.02%;人身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19.96亿元,同比增长23.85%,保险业务平稳较快增长。我市产险公司合计实现承保利润1.62亿元,承保利润率3.58%,体现出较好的行业发展活力。同时,寿险期限结构不断优化,新单期交、趸交比例为29:71,优于全国24:76的平均水平,行业发展持续性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