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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控制海外上市融资诚信风险借鉴(上)

发布时间:2014-07-28 10:16:01    作者:黄清华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编者按:本报7月7日投资版为欲在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厘清诚信风险要素,分析通过对冲基金化解风险的原因。而相应地了解英美两国证券市场控制海外上市公司融资诚信风险机制则显得更为必要。

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制裁

以伪造业绩、财务造假跨过海外上市融资门槛的企业,在经过风险投资者、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层层包装之后,不仅在海外“成功地”上市,还获得了与自身实际业绩并不相符的高市盈率。难以避免的是,那些习惯于伪造业绩、财务造假上市企业,往往是真实业绩无法支撑名实不符的高市盈率,在遭遇国际对冲基金的“做空”和“猎杀”之后,常常不得不面临股价一落千丈的现实。而为了维持一定的市盈率,又不得不用一个谎言去掩盖另一个谎言;其后果,很可能招致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罚。

(一)英国

在英国,金融监管包括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的政府监管和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ecurity Exchang,LSE)的行业管理两个方面。

1、上市后的“持续义务”与LSE的行业管理

英国最适合中国公司上市融资的主要是伦敦证券交易所高增长市场(The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AIM)。在AIM上市之后,上市公司董事必须确保公司符合《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以及LSE制定的《AIM上市公司规则》规定的一系列“持续义务”。

根据AIM规则,一旦伦敦证券交易所允许(外国)公司在AIM上市,这些(外国)公司就必须持续遵守上述“持续义务”,并由公司董事对违反这些义务承担最终责任。因此,在AIM上市的公司必须确保向市场适当披露其公司发展、交易情况、财务成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财务预期的信息。公司股票在AIM市场交易期间,指定保荐人会继续向公司董事提供有关其责任与义务方面的建议,以确保公司符合AIM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就可能受到制裁:如果LSE认为公司违反了AIM上市公司规则的任何规定,将对该公司进行罚款或谴责,并公布该公司已被罚款或谴责的事实,或将该公司在AIM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停牌或摘牌。

以上说明,LSE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行业监管机制,对于包括在AIM上市的外国公司实施行业监管。这种在《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框架下,由证券交易所依照“人市规则”实施的行业监管,本质上是一种行业管理与自律,是一种执行合约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市场化的监管机制。

2、政府监管与《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s Act 2000)第1部分规定金融服务局(FSA)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原则,明确FSA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目标是:(1)维护市场信心;(2)维持金融稳定;(3)促进公共觉悟或意思;(4)保护消费者;(5)减少金融犯罪。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该法决定成立FSA作为监管金融市场的政府机构,并于第7-11条要求FSA实施监管遵循善治原则。

为了实现监管目标,FSA可以充分运用《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赋予的各种监管权力和手段,对金融服务业、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和具体的金融机构(包括其中经批准从事相关业务的个人)实施监管,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该法特别强调公众对投融资事务的理解,重视法人治理,要求依法成立各种金融服务执业人士委员会和消费者委员会,FSA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咨商这些委员会的意见。该法第11条明确规定,如果FSA不同意这些委员会的观点、意见或建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的委员会陈述理由。这样,就从法律原则和具体程序上确保国内和国际金融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能够得到保护。

该法第138条授予FSA规则制定权。FSA通过制订和公布规则、指南和业务手册对金融服务行业和市场进行监管。“这些文件普遍适用于其针对的金融行业或具体领域,其中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指南和业务手册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指导意义。” FSA并致力于解决特定金融领域(例如证券业)面临的特殊问题。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针对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必要的许可与授权。(2)纪律制裁。如果经FSA批准的被监管金融机构违反了有关法律和规则,FSA有权对其进行纪律制裁,制裁手段主要是三种:公开谴责、罚款和中止实施金融活动的许可。该法第14部分“纪律制裁措施”具体规定了FSA采取这些制裁措施的权限和必须遵守的程序。(3)申请禁止令。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未经批准的机构或个人从事被监管行为或金融推销行为。(4)申请救济令。如果前述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失,该法第150条允许个人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FSA也可以为消费者向法院申请救济令,要求该机构或个人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如果经过批准的金融机构因违规造成消费者的损失,FSA亦有权直接向其发布救济令。(5)针对滥用市场行为的监管、调查和处罚。该法第八部分明确了滥用市场行为的定义,规定对内幕交易、内幕信息、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七类滥用市场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程序。(6)发布公众声明。FSA可以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等特定问题向公众发布声明,提醒公众注意特定金融业务或产品的风险。(7)刑事制裁措施。明确规定任何未经FSA授权或未满足豁免条件在英国从事或意图从事“被监管行为”的人士,均构成刑事犯罪,可最高被判处两年监禁和/或罚金(第23条)。此所谓“被监管行为”,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从事的与某一“特定投资”有关的“特定行为” (第22条) 。第397条规定了误导市场或投资者属于犯罪的情形。对于刑事方面的市场不当行为,例如内幕交易,电子犯罪和欺诈性地推销金融投资产品等金融欺诈,以及其它类型的金融犯罪行为,FSA主要是协助其它部门(如警察局和严重欺诈犯罪办公室) 进行工作。第165条授予FSA信息获得权(调查权)。这些制度安排为的是确保英国(伦敦)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由此可知,在市场机制下,英国政府的金融监管就是金融服务局根据善治原则依法采取的制定规则、必要的行政许可、实施调查、落实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协助司法机关查处金融犯罪的活动。其中,确保“善治”的各项具体要求,指的就是能够满足“公平、效率、竞争与国际化”要求的那些措施。

(作者简介:留英博士,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