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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之三

加强能力建设 更好履行保险社会职能

发布时间:2014-08-20 08:41:09    作者:钟保平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关于保险的功能,经常会提到两个形象的比喻:一个是经济“助推器”,一个是社会“稳定器”。我们认为,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更多体现保险的商业属性,而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则更多需要发挥保险的社会属性。

在保险业内,常常会听到关于保险商业属性与社会属性谁主谁从的争论,也造成了实践中的诸多困惑。例如,在市场应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域,往往出现为“保稳定”而牺牲保险业商业利益的情况。再比如,在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中,商业保险本应作为政府、公益组织之外重要的参与者,但现实情况却是,保险业独有的风险管理和防灾减灾功能极其弱化。

我们认为,保险业的商业属性与社会属性是并行不悖的,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欠发达的转轨国家而言。要让保险业的商业属性和社会属性都得到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合理的界定,让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

“新国十条”从战略高度明确了保险业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工作全局的定位。对此,我们既要有强烈的历史责任担当,也要紧扣行业自身特点,把保险业在不同领域所能发挥的作用做透做足。

“新国十条”关于保险的社会功能有着多处的描述和强调,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并在第三条中专门做了部署,即“发挥保险风险管理职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应该说,这为保险业如何发挥其社会属性指明了方向。而其中需要保险业深刻体会的核心一点,就是如何做好政府社会治理的帮手和助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纲领性任务。从“政府管理”到“国家治理”,看似差异不大,却体现出政府转变职能的真谛。传统的计划经济社会,“社会管理”与“政府管理”基本上是一回事,政府对社会实施的是一种管控式行为;而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管理固然仍很重要,但不能再大包大揽,集所有风险于一身,需要调动各种力量,包括社会的、市场的力量齐抓共管,以其合力实现社会共治,这就是《决定》强调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本意所在。

保险业一手牵着市场,一手牵着社会,因此在帮助政府实现社会治理方面,有着其他任何行业所不可替代的优势。我们认为,基于保险的两个基本属性,保险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个是在市场领域,保险业对社会发展进步所具有的“溢出效应”,即保险业在服务客户的同时,间接让整个社会收益。最明显的一个例证是,医疗责任保险在缓解医患纠纷,降低老百姓医疗成本上起到的突出作用。一个是在社会领域,保险业或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不足,或承接政府职能转型所起到的作用。近年来,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大病保险、治安保险等与社会治理紧密关联的保险领域的长足发展及其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而保险业的作用之所以为政府所认可,就在于其所具备的“专业”与“效率”。“新国十条”提出,“鼓励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这是对保险业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的认可,也是对保险业在社会治理领域更好履行职能的殷切期望。

保险业要以“新国十条”所带来的政策红利为契机,内省自身,以提高社会治理领域的效率为诉求,加强市场化的专业能力建设,以使自己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