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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之五

为“三农”保险打开新空间 开辟新路径

发布时间:2014-09-01 08:44:01    作者:钟保平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农业、农村和农民事关国计民生。“三农”工作历来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82年至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5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2004年至2014年又连续11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国民经济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确定,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很明显,粮食安全问题、“三农”问题对于处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而言,属于战略性问题,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

与之相呼应,近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业内称为“新国十条”)针对当前经济状况,明确提出“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为“三农”保险打开了新的发展空间,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了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一方面,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另一方面,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

这些都为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指明了方向。目前,虽然“三农”保险正逐渐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有关政策实施时间不长,相关险种运行没有前人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虚假投保,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虚假理赔,套取农业保险资金;私设“小金库”;以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名义向公司乱收费、乱摊派;投保标的物不明确,保险金额过低;理赔金额较低,投保农户避险性较弱,等等。所以,虽然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但“三农”保险的基础薄弱,农民得到的保障程度远远不够。

根据“新国十条”,新的发展空间将很快打开——例如,一旦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扩面,就意味着,对于农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农民将不用再像以前那样害怕市场变化,这一险种将使他们有效规避价格波动,从而更安心地从事农业生产。同时,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也将为农民增添新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农业经营风险不断降低。

事实上,“三农”保险所涵盖的内容要宽于农业保险。一般来讲,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对于“三农”保险来说,只要和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保险都可以划入这一范畴。这就意味着,拓展“三农”保险的意义更为重大。在这方面,“新国十条”不仅明确提出了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还提出了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这些为“三农”保险未来发展指明了宏观方向和具体路径。同时,这也为农民购买保险、寻求风险保障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从行业内来讲,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三农”保险业务将成为各家保险主体争夺的战略制高点。特别是在车险市场相对饱和、城市保险业务发展空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谁赢得农村保险市场,谁就占据了市场竞争的先机;谁赢得了农村保险市场,谁就拥有了优化业务结构、改善盈利状况、引领市场发展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三农”保险大有可为,而在推动“三农”保险发展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一定要加大宣传,使更多农民和保险从业者有所认知,明确责任利益,理解险种条款,使国家对“三农”保险的支持和投保的好处尽人皆知、深入民心,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推进“三农”保险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