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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时间表首次完整披露

发布时间:2014-10-15 09:00:02    作者:记者 李画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将分三步开展。第一步,在2014年底前完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专题研究工作,明确巨灾保险制度框架;第二步,在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在2017年—2020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逐步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到国家防灾减灾综合体系中。”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10月14日在北京说。

这是保险监管机关首次完整、具体披露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时间表。

2013年9月,保监会批复云南、深圳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6月,深圳市正式推出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的巨灾保险制度。目前,上海、浙江、四川等地正在积极筹划建立地区性的巨灾保险机制。

今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发布。10月14日,在由中国保险学会主办的“贯彻《若干意见》省市金融办(局)负责人经验交流座谈会”上,周延礼说,下一步,保监会将持续跟踪、鼓励和支持地区巨灾保险试点,通过深化试点项目,扩大试点范围,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洪水、台风等其他主要自然灾害巨灾保险的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包含地震、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在内的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

“由于面临的风险差异较大,各地可以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定价机制。”周延礼建议参会的省市金融办(局)负责人促使地方政府重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除了巨灾保险,呼声较高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也将迎来破冰。周延礼透露,目前保监会准备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成立专门小组,目前将上海确定为试点地。

周延礼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快推进保险资金运用顶层设计,完善政策制度。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国家对长期投资资金予以税收优惠,积极协调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形式投资而带来的双重征税问题。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和范围。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参股养老、医疗机构,建立多渠道、长期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积极推进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此外,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开发健康险、养老险力度,大力发展食责险、环责险、医责险等,将保险资金投入国家重点投资项目和民生项目等,也是保险业将重点发力的领域。

“针对《若干意见》,上海将加紧出台高质量的实施意见。”上海保监局局长裴光介绍上海保险业下一步工作打算时说,要尽快建立保险交易所,推动离岸保险税收和外汇管理制度,加快区域再保险中心建设,还要做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借力自贸区平台深化对内外投资。

《若干意见》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保险业是服务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已成共识。据不完全统计,江苏、四川、甘肃、宁夏等省区22个党委和政府的35位领导同志对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作出重要批示或指示。

在经验交流座谈会上,浙江省金融办副主任徐素荣对记者表示,下一步,浙江省打算将农业保险与支农惠农政策相结合,环责险等绿色保险机制与省政府“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战略相结合,科技保险与创新驱动战略相结合等。

而来自西部地区的贵州省金融办副主任李树憬则表达了对“引金进黔”的期待。2008年,贵州引进太平洋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参与乌江水电站项目建设27亿元,2013年和2014年贵州相继引进中国人保债权投资计划参与贵州高速公路30亿元和贵阳轻轨项目24亿元。“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出台险资入黔的激励政策。”李树憬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和北京师范大学常务副校长、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史培军分别作了主题演讲。

本次经验交流座谈会由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姚庆海主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等中央机关有关部门领导,中国保监会会领导、业务部门和各保监局负责人,各省市金融办(局)负责人,科研机构专家学者,部分保险机构负责人等300余人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