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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十条”解读

责任保险的最大机遇在哪里

发布时间:2014-10-15 09:19:57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许飞琼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亦被业内称为“新国十条”)的颁布实施,可以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发展红利。其中,《若干意见》对责任保险的定位及提出的相关举措,为这一发展滞后却又有着辉煌前景的保险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然而,如何释放责任保险的发展红利,则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相关方法或路径。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商业保险产品,不仅涉及复杂多变的各种民事损害风险,而且须有相应的法制作为基础与保障。责任保险要获得大发展,既有推进责任保险职能转变或优化的问题,也有如何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更有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及法律风险损失补偿制度的问题。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大机遇可以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一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使责任保险具备了发展的先机条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现行法律达200多部。有法律规定的地方,就有法律风险。法律越严,风险就越大。例如,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1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道路交通安全案件5550054件,年均55.5万件,年均增长18.07%。其中,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673949件,年均增长19.22%。而2013年共审结该类案件760806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的2004年156363件的4.87倍。再如,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全国法院2010年-2013年共审理各类消费者维权案件482545件,涉案争议标的总额达到1190476.1万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心议题即是推进依法治国。也就是说,我国的法治建设将进入全面系统化和从量变到质变的新阶段,法治国家建设将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全环节、全过程的。这不仅意味着法律风险会持续增长,而且法律的贯彻落实必须要有责任保险机制来加以配合。因此,法治化建设必然使责任保险业务由潜在的市场需求转化为显性的市场需求,这一保险市场也将从保险人动员客户投保到客户主动要保转变。这也是中外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历程所验证了的事实。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首次出现了损害他人财产或身体者须负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国便率先开办了责任保险,建立了责任保险制度;1965年,美国在发布《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进一步完善了侵权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后,美国产品责任事故诉讼案急剧增加,产品责任保险也随之进入了全盛时期。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发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随即建立起来;而新的《环境保护法》颁行后,致污企业的法律责任风险将显著增加,伴随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与增长,与环境相关的责任保险必定得到较快发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