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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开展偿二代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定量测试

发布时间:2014-10-15 17:45:5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偿二代体系下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继4月份向各保监局和部分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全行业开展首次现金流压力测试和监测指标定量测试。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流动性风险的危害性和严峻性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刻的认识。由于流动性风险无法通过计提资本要求的办法来进行监管和防范,因此对这一风险的管理和监测,是偿二代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内容。去年7月,保监会联合国际知名咨询机构和业内专家成立项目组,对国际金融保险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理论和丰富实践进行了系统研究,结合我国实际,反复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偿二代下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的两个鲜明特征:

第一,监管理念、框架和工具与国际标准一致。首先,采纳了国际通行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即风险管理、监管指标、压力测试“三位一体”。其次,借鉴国际丰富实践,统一了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流动性监管规则,消除了产、寿险公司之间不必要的监管规则差异,避免集团内产、寿险之间出现监管套利。最后,设定了流动比率、综合流动比率、流动性覆盖率三个国际通行、可比、有效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静态和动态、远期和近期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警监测。

第二,指标口径和参数充分体现我国实际。征求意见稿注重在借鉴国际通用指标的同时,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进行修正和改进。例如,将“综合流动比率”的指标口径从“资产打折法”调整为“预期流量法”,将“30日流动性覆盖率”调整为“90日流动性覆盖率”,目的是使这些在成熟市场常用的监测指标能够在高速成长、波动性较大的新兴保险市场中也能有效地发挥风险预警的作用。各项监测指标的正常区间值也是根据保险业的实际数据测算而得,可以较好地反映行业流动性风险的特征。

保监会在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组织开展了我国保险业首次全行业的现金流压力测试。此次压力测试中,产险公司需要测试的两个压力情景分别是新业务保费同比下降20%和赔款现金流上升20%,寿险公司需要测试的两个压力情景分别是新业务保费下降20%和退保率上升200%。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定量测试结果和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压力测试情景进行修订完善,今年年底前将正式发布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

附: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意见和开展行业测试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4〕388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根据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整体框架要求,结合各保监局和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我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二稿)》(见附件1),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请各保险公司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测算,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保险公司以2014年6月30日的数据为基础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并测算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二、保险公司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和测算流动性覆盖率时,采取以下压力情景:

  (一)非寿险业务(包括再保险业务)。

  1.压力情景一:测试期间新业务保费收入同比下降20%;

  2.压力情景二:测试期间基本情景下预测的赔款支出的现金流出增长20%。

  (二)寿险业务(包括再保险业务)。

  1.压力情景一:测试期间新单业务保费同比下降20%;

  2.压力情景二:测试期间基本情景中的退保率假设乘以200%,且最高不超过100%。

  三、请各保险公司按照《流动性风险测算表》(见附件2)的要求,填报现金流压力测试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测算结果。

  四、请各单位于10月27日17:00前将反馈意见和《流动性风险测算表》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我会财务会计部。

  

  联 系 人:张翔(保监会财务会计部监管一处)

  电    话:010-66286778

  电子邮箱:xiang_zhang@ci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