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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定价:为商业车险费改打基础

发布时间:2015-01-07 10:20:28    作者:詹昊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车险费率改革,一直是一个欲说还休的话题。因为车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其费率改革与千家万户、相关行业、政府民生牵扯甚多,引致批评纷议众多,又因为改革路径见解不一,可操作模式选择性多,所谓乱花渐欲迷人眼,因此近年来虽然呼声甚高,但是难得达成共识。

唯一的共识应当是,车险费率改革,非改不可。

然而,出发枪声已经响起,路径应当如何选择?

2014年7月,中国保监会向各财险公司发布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而在3个月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正式启动了车型标准数据库建设项目。

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一系列工作标志着以车型定价为基础、以费率和条款为主线的商业车险改革思路基本浮出水面。

作为从事保险法研究的专业律师,笔者对车险市场相关变化跟踪有年,本文将简要分析现行车险费率定价依据的不合理性和车型定价模式的先进性,同时对未来车型标准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和保险公司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供从业者参考。

一、现行车险定价模式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平合理的保险经营原则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等价有偿是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之一。也就是说,投保人支付的风险对价(保险费),应当与获得的保险保障匹配;同时,保险人收取的承保风险对价(保险费),应当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当。

因此,公平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时,要真实反映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使保险费率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匹配。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同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危险程度并不完全一致,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对不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时,应当真实、科学反映上述差异,而不是使用无差别的统一费率,从而导致低风险客户不公平的对高风险客户进行“补贴”。否则,有违保险合同等价有偿原则,也会导致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目前,我国车险费率的厘定主要是以新车购置价作为重要定价因素,仅与座位数、车龄等有限的风险因子相关。这种粗放的费率定价模式不仅导致现在车险市场同质化严重、车险精确定价难以深入,最终使各保险公司陷入价格战的泥潭,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客观上也导致那些“高零整比”和高出险率的车型车辆在相同费率下获得了比“低零整比”和低出险率的车型车辆高得多的赔款或者更为优惠的保险费率——相当于由“低零整比”和低出险率车型车辆的车主对他们进行了保费上的补贴。而那些有着“高零整比”和高出险率车型的车辆实际上往往属于较高档的豪车,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客观上进行了“劫贫济富”,实质上损害了相当一部分车主的合法利益。

简单地讲,笼统以新车购置价作为定价因素,会忽略了不应当忽略的不同车型的不同风险状况,同时忽略了车辆的行驶区域、里程数、历史赔付记录、驾驶人的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教育程度、信用记录等其他风险因子。表面看起来,目前的车险定价模式整齐划一,似乎“统一公平、一视同仁”,实际上没有体现出风险的等价有偿原则,是实质意义上的不公平。

由此导致的另一个后果则是现在广受诟病的“高保低赔”现象。虽然保险公司和部分学者对此种提法存在异议,包括笔者本人也认为,应当看到目前车辆出险以部分损失为绝大多数,以车辆全部损失为极少数,车险公司在定价时已经考虑了全损和非全损的实际情况,并未“多收”保费,所谓“高保低赔”有以偏概全的不恰当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实际发生全损的车主而言,确实容易产生困惑和不满:为什么自己按照新车价格交纳保费,却只能按照旧车价值得到理赔款?如果说这是因为《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够从保险赔偿中获得超过自己实际损失的利益),那为什么又不按照该条规定退还新旧车差价的保险费?

因此,引入国际车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按车型定价模式,根据不同车型零配件价格、出险率及赔付率的差异,设计差异化的费率标准,以此取代目前国内以新车购置价等因素为核心的粗放式定价方式,将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保险经营原则,将使得车险费率厘定更为科学、精确与客观。

二、车型定价模式的先进性和未来发展

车型定价模式是目前保险业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定价模式,即在厘定费率时,将车型作为最重要的定价风险因子之一,充分考虑不同车型之间的风险差异,一定程度上忽略新车购置价和实际价值的概念,从而使得投保人能够以与自己风险相匹配的费率购买风险保障,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同时,由于车型定价在客观上会引导消费者选购风险更低(直接表现是费率更低)的车型,这又倒逼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质量、增加安全系数,从而间接促进汽车制造业的技术革新和发展。从后者角度而言,从车险市场的改革可能倒逼、引发前端汽车制造市场进行更新与革命,从而整体提高消费者福利,属于保险行业对社会发展的多层次贡献。

虽然我国汽车工业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车型类别繁多且管理并不规范,暂时缺少满足基于车型定价精算的基本规范,但可喜的是,无论是监管机关、行业协会,还是保险公司自身,均已认识到车型定价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已经开展了积极的准备和推动工作。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今年4月启动的行业车型标准数据库建设项目就为车型定价的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此举属于车险市场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风险因子中加入车型因子的定价模式虽然较以新车购置价为核心的定价模式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费率合理化工作的起点。

纵观发达国家的车险市场,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并不会仅仅考虑车型,车辆的行驶区域、里程数、历史赔付记录、驾驶人的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教育程度、信用记录等都属于定价风险因子。以德国为例,汽车保险定价参数分为基本参数和附加参数:基本参数主要与车相关,包括车型、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年行驶里程数等。其中,车型是最重要的参数,变动幅度最高可相差27倍。附加参数则是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采用的个性化参数,主要与驾驶人相关,包括年龄、性别、驾驶年限、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记录、结婚年限等。英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莫不如此。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会在定价时侧重不同的风险因子,但将车的因素和人的因素综合考虑,是各国共同的做法。

因此,随着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未来我国的车险定价模式必然会如同发达国家那样,将“车”与“人”进行有机统一,使费率尽可能地与风险保持一致,从而最终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汽车大国而言,将车型作为商业车险定价的重要风险因子进行考量,开始构建车型定价的科学系统,是进行车险改革与市场重构的关键性一步,它标志着我们的车险市场发展开始由“又快又好”发展方向向“又好又快”思路的转变。

三、关于开展车型标准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几点建议

车型之所以能成为影响费率的风险因子,是因为不同车型的车辆有着不同的技术参数,而不同的技术参数又决定着出险概率的大小。因此,车型成为定价风险因子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具有能够计算不同技术参数车辆出险概率的统计数据;2,车辆型号能够充分反映车辆自身的技术参数。

如果不具备第一个条件,没有大数据可以支持,则建立起来的车型数据库可能暂时没有用武之地;如果不具备第二个条件,仅仅是机械的统计汇总市场上存在的各类车辆型号,则建立起来的车型数据库可能只是徒具形式,并无实际使用价值。

我国目前的国情是,一方面,长期以来实行的粗放费率体系导致保险公司客观上缺乏对于不同技术参数车辆出险概率的数据积累(即使有一些保险公司开展了先锋式的改革,但是由于没有行业性的支持,相关数据无法充分体现大数法则);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未就车型名称建立统一的命名标准或编码规则,因此车型名称比较混乱,现有的车型名称实际上不能反映车辆的技术参数,所谓的“基本版”、“豪华版”、“公务版”、“旗舰版”、“超豪华版”的叫法使得观者如堕梦里、莫衷一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期建成的车型标准数据库为车型定价工作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下一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目前客观存在的问题,创造可以切实推行车型定价模式的市场基础:

1、集中行业力量,统计不同技术参数车辆的出险概率,建立起有效的车险损失数据的收集、测算和调整机制,以期在最短时间内建成具备精算使用功能的大数据库。

2、将初步建立的大数据库尽快运用于车险实践,让汽车制造商、驾驶者、被保险人、投保人、汽车维修单位、交通管理机关、路政管理机关共同评价相关数据库的科学性,分析用户体验。

四、保险公司在实施车型定价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实施车型定价只是车险费改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并不会使车险费率马上达到最优结果,更不可能直接让保险公司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保险公司在积极参与车型定价推动和实施的过程中,仍有很多重要工作需要展开:

1、积极开展大数据建设工作:如前文所述,车型实际上只是众多定价风险因子之一,而且数据公开,保险公司难以据此设计出更具市场竞争力和个性化的产品。因此,只有马上开展大数据建设工作,测算出除车辆型号外更为细致的风险因子,如,驾驶人的年龄、性别、驾驶年限、婚姻状况等与出险概率之间的联系,设计出更为精确合理的保险费率,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领先地位。

2、设计更为科学合理的保险条款:保险产品是一个未来承担风险保障的虚拟产品,属于典型的射幸合同,完全靠保险合同来承载。从精算角度而言更为公平合理和有竞争力的费率如果不能通过一个严谨规范的保险条款将其优势表现出来,仍然难以体现出应有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所以,如何用通俗易懂但清晰准确的语言文字,帮助消费者认识费率厘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赢得消费者的认可,需要在未来的条款制定工作中特别加以注意。

3、如同开篇所述,车险费率改革,尤其是车型定价模式的倡导,会引发前端市场(汽车制造市场)的改革,使得车险费率的评价功能大大增加,真正体现出保险行业的社会管理职能。因此,应当由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与发展改革、交通管理、路政、质量监督、消费者保护等管理机构联系与沟通,共同完善车型定价模式,同时让不同行业、不同组织成分分享车型定价带来的社会福利增进。

(詹昊,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