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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

影子银行监管套利再受限

发布时间:2015-01-19 10:20:46    作者:李关政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银监会于1月16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及风险控制进行了明确规范。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但目前我国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

从主要内容看,《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办法》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以笔者之见,从行业角度来讲,意义包括以下6个方面:

一是,委托贷款已在社会融资总量中排第二,规范是必要之举。根据央行初步统计,2014年新增委托贷款2.51万亿元,占社融总量的15.2%,仅次于人民币贷款排第二,高于企业债券净融资。由于监管规则缺位,长期粗放式发展,在同业受限的情况下,成为影子银行监管套利的新渠道,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二是,资金来源是《办法》的监管重点。委托贷款业务出现大型企业套取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发债资金拿来投委托贷款,特别是以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投资委托贷款等。这相当于转移原有资金用途,扭曲资金配置机制,以后会被收紧。

三是,委托贷款部分流入了地方平台、三高一剩等信贷政策受限行业,以及股市、金融衍生品等。这违背信贷政策,或者打破了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之间的防火墙,风险很大,以后也会是监管重点。

四是,有的银行风险参与,却借委托贷款的名义来隐匿风险。当暴露违约事件时,这部分风险还是要由银行承担。根据实质大于形式、风险隔离等监管原则,也是规范的目标。

五是,银监会继整顿同业业务之后规范委托贷款,进一步堵截了金融资源漏损以及监管套利的口子,提升对地方平台、股市的风险隔离水平,影子银行空间进一步被挤压,有利于银行稳健经营。

六是,仅部分上市银行半年报披露了委托贷款数据。从披露的数据来看,建行余额为1.4万亿元,是最大的;华夏3378亿元,排名第三,但与一般性贷款之比最高为1∶2.6;南京银行只有411亿元,与一般性贷款的比例也高达1∶3.9,排在第二。当然,委托贷款的数额大并不代表着受规范的影响就大。另外未披露委托贷款数据的银行亦需关注。

(作者系国信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

银行 委托贷款(亿元)  一般性贷款(亿元)  委托贷款/一般性贷款
建行  14411 91906 1∶6.4
工行 8686 106461 1∶12.3
华夏 3378 8920 1∶2.6
招行 1936 24221 1∶12.5
民生 1877 16963 1∶9.0
浦发 1872 18983 1∶10.1
平安 1817 9382 1∶5.2
光大 645 12454 1∶19.3
南京 411 1613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