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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新国十条”实施意见

努力把湖北建成保险大省和保险强省

发布时间:2015-02-03 08:27:49    作者:记者 李晓波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快湖北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力争走在中部乃至全国的前列,更好地服务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战略目标。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颁布后,湖北保监局立即向湖北省委、省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湖北省政府组织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等22个部门召开了“新国十条”及《实施意见》专家辅导报告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导刘冬姣教授解读了“新国十条”的主要精神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湖北保监局局长王斌就有关贯彻意见做了说明。在汇总湖北省直各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实施意见》最终定稿并由湖北省政府印发。

据介绍,《实施意见》分为9个部分24条,主要体现出了“四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突出中央要求。《实施意见》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准确把握、全面贯彻落实好“新国十条”的要求。根据“新国十条”所提出的“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一方面,《实施意见》强调营造一个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舆论环境,鼓励竞争和创新,让市场主导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另一方面,对关系国计民生和服务经济转型增效升级有重要作用但基础比较薄弱的保险领域,如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注重强调政府政策引导和推动的重要作用。

第二,突出湖北实际。中央要求湖北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实施意见》也要求湖北保险业力争走在中部乃至全国的前列。对于部分有较好基础、具备一定条件的保险领域,《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高于或快于全国的目标。例如,湖北的大病保险即将在全省推开,而且具有比较好的基础。为此,《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合理明确的盈余调节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实现大病保险省级统筹”。

第三,突出改革创新。《实施意见》从服务体系、服务领域、服务方式等多个角度,对保险行业加快推进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进一步将保险纳入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极大地丰富了保险服务的内涵。如,在保险机构方面,提出要探索设立新型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平台。

第四,突出全面协调。《实施意见》强调提出,要以贯彻落实“新国十条”为契机,着力加强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市场环境等短板,实现湖北保险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王斌表示,近年来,湖北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并在大病保险、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养老社区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湖北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区域性保险市场。下一步,湖北保险业将紧紧围绕“新国十条”,按照《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锐意进取,奋发有为,努力将湖北建设成为保险大省和保险强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4〕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完善我省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现就加快发展全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各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业务,特别是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大病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治安保险等一系列保险工作,在运用保险机制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总体上看,我省保险业发展还不够快、覆盖面还不够宽、保障程度还不够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创新支农惠农方式,促进“三农”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重要作用,立足于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进一步推进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为把我省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和支持。到2020年,实现全省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积极发展新型医疗健康和养老保险

(一)积极发展新型医疗健康保险。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合理明确的盈余调节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实现大病保险省级统筹。支持保险机构加强医疗风险管控,建立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基础数据积累和分析。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补充医疗、长期护理、残疾人康复医疗和失能收入损失等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提高居民健康保障水平。

(二)创新发展养老保险。积极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发展。积极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单位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设计灵活、保障适度、流动性较强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满足企业和社会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加快扩大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业务管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方案设计、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中的技术和服务优势。

(三)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及各类农民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计划生育家庭保障计划。探索针对失地农民、失独老人、流动人口、残疾人等群体保障的新模式。支持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并稳步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三、加快发展各类责任保险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原则,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损失补偿相统一的责任风险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从重污染行业覆盖到一般污染行业。积极推进医疗责任、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特种设备责任等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通过地方立法,努力实现全覆盖。建立以市(州)为单位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到2015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以食品药品加工与制造业为切入点,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稳步推广到食品流通业与餐饮业。适时推动修订湖北省消防条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行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单位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不断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养老机构、承运人、旅行社、产品质量等责任保险。探索发展地方政府统一投保的自然灾害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适应高新技术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

四、不断提高保险支农惠农能力与水平

(一)加快农业保险发展。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扩大并提高有政策补贴的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2015年实现中央财政有补贴、我省有种(养)殖的农业保险险种覆盖全省,逐步实现我省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与全省农业在全国的地位相匹配。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发展柑橘、烟叶、淡水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大棚、滴灌等设施农业保险,蔬菜、园艺等都市农业保险,各类农副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损失保险以及补充农业保险等,显著提高农业生产保险保障水平。

(二)加大保险服务“三农”的深度和广度。推广泥石流地质灾害保险试点,2020年前覆盖到全省所有山区县(市)。积极探索农房保险县级统保。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互助合作保险。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机具保险。探索开展县域农村综合保险试点。保险机构要积极与银行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合作模式,持续提高保险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发挥保险促进农村融资的作用。

(三)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网点和队伍。整合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保监等部门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保险经办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涉农防灾减灾工作。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继续推进保险先进县市创建工作。鼓励县(市)、乡(镇)、村(组)对重点险种进行统保。

五、进一步加强保险服务创新

(一)不断扩大保险服务领域。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额度,适当扩大保费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试行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服务出口贸易、境外项目投资领域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和种养大户提供信贷保证保险。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业务,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积极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探索专利保险、国产首台首套装备保险等新险种试点,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航运保险。鼓励发展物流保险、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探索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演艺、会展等文化产业保险以及资产监管责任保险。

(二)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有财政支持的洪水、干旱等巨灾保险制度。完善治安保险运行机制,推进发展社区治安综合保险,到2017年覆盖全省50%以上的乡镇和社区,到2020年实现省域全覆盖。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鼓励保险机构探索为私募债等提供担保增信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鼓励保险产品和渠道创新,支持保险机构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改革完善全省物损交通事故保险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以交强险为基础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机制。

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一)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支持我省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和保险融资方式创新,为我省新型城镇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建立全省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搭建保险资金投融资对接平台,深化各级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增信措施,健全上下联动的保险资金融资协调推进机制。

(二)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服务我省实体经济。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积极支持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支持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为我省融资。支持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发起或参与产业投资基金。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四)强化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建立保险资金融资协调推进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改委、湖北保监局及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控机制。

七、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一)大力发展保险主体。完善并落实相关激励政策,积极吸引各类优质投资主体发起设立或参股总部在湖北的法人保险公司、专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互联网保险服务机构。积极引入管理先进、专业突出、实力雄厚的中外资保险分支机构。探索设立新型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优化保险市场结构。加大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力度,鼓励在武汉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总部以及保险研发、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后援支持、灾备等中心。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平台。有序健康发展专业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支持地方法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并购重组,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三)充分发挥保险社团组织作用。加强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社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依法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培育基层保险行业协会的发展。引导保险学会在保险理论研究和重大问题研究领域的引领作用。

八、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一)强化市场行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市场秩序。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联系机制、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建立保险业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秩序。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规范医疗和司法鉴定等涉保机构的管理,科学确定监管职责边界,防止保险市场多头执法,优化保险经营外部环境。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逐步在全省各市(州)全面建成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二)强化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责任。促进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风险管理流程,改进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健全防范风险的应急工作机制,完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处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保险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保障,支持保险业探索开展行业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将保险相关信息纳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实现征信信息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要从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我省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谋划、扎实推进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要构建完善各地、各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多层次联动监管格局,促进行业监管政策与地方改革发展政策的协调统一。要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引导并支持保险业参与灾害事故救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对事关全省改革发展大局以及社会公众迫切需要但又无法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重点保险工作,要明确牵头部门,加大推动落实和督办力度。省政府金融办承担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组织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创新和保险资金融资等工作;省综治办牵头完善治安保险运行机制,逐步推进治安保险进社区、进网格;省经信委牵头推进首台首套装备保险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省教育厅牵头提升校(园)方责任和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校车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科技厅牵头推进科技保险工作;省公安厅牵头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省民政厅牵头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中央有补助的农业保险扩面提标方案,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制,探索开展区域巨灾保险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省商务厅牵头推动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加快发展;省人社厅牵头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牵头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完善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省环保厅牵头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质监局牵头开展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试点;省安监局牵头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扩面。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地方立法。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配套。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大政府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力度和广度。为保险业投资建设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用地保障。研究制定有利于企事业人员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的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保险业发展专项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保险机构、保险投资项目、保险创新业务给予风险补偿或奖励。落实国家促进保险业创新和加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依法合理降低保险业税负水平。对保险代理制营销员严格落实现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确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代理营销员税收负担公平合理。研究制定完善保险业基层服务体系的支持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引进或组建的法人保险机构或地区总部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对保险业高端领军、急需紧缺人才的工作和生活给予优待和便利。

(四)积极开展保险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正确引导舆论,不断丰富和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建立政府、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格局。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对保险业的正面宣传。把保险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纳入各级干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大中小学、职业学校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将保险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畴。深入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倡导理性投保、诚信理赔、依法维权。大力支持保险业与在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保险理论研究、重大问题研究和教育培训服务,不断提高我省保险理论研究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