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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戴皓:减轻保险营销员从业负担

发布时间:2015-03-11 09:08:38    作者:高嵩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皓在今年提交了《关于减轻保险行业营销员从业负担的提案》,他建议税收政策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让营销员合理负税,减轻保险行业营销员从业负担。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保险营销员人数约为300万人,占全国保险从业人员总数的75%,是保险队伍中的主力军。营销员创造的保费收入,在2013年寿险和产险中分别占56.7%和20.4%,有力促进了保险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对社会就业、再就业作出了贡献。

但是目前的保险营销员队伍也存在很多问题。2011年以来,保险公司增加20多家,但是,营销员仅仅增加5万人,增员困难。2011年-2013年,全国有508万人次加入营销员行列,同时又有502万人次流失。队伍不稳定的背后是收入偏低,2011年至2013年,营销员年平均收入26243.4元,月均2186元,与全国城镇非公企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289.5元)形成巨大反差。截至2014年5月,营销员没有社保的占42%。同时,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目前保险营销员中40岁以上的占39%,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占66.4%。

戴皓认为,现行税负政策影响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积极性和队伍发展的稳定性,也增大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和风险。

首先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一方面,营销员和公司都要按月缴纳营业税,同一笔收入被征两次营业税;另一方面,从营销员个人来讲,同一笔收入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营销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有失公平。营销员作为非雇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333.33元,远低于雇员的3500元。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即使营销员个人按灵活就业形式,自己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却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另外,基本生活费按800元的扣除标准已显得过低。此外,对营销员佣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交纳所得税外,还实行加成征收,既然对营销员一次收人偏高的部分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那么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不仅存在重复缴纳,也加大了营销员的纳税负担,有失公平。

戴皓建议税收政策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保证营销员的负税合理。

一是提高营销员展业成本扣除比例。保险营销员展业中所必需支出的购买宣传资料、交通通讯、推广等费用全部要自行承担。除此之外,营销员还要承担某些必要的学习、培训费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展业费用比例提高到40%。这一比例符合当时保险展业的实际情况,距今已有8年时间。由于竞争加剧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展业费用在佣金中的占比大幅提高。为此,建议对现行展业费用扣除比例从目前的40%提高到77%(据测算,此标准可使营销员达到公司雇员的待遇水平)。

二是建议参照个体工商户按年纳税。保险行业销售有其特殊性,营销员的全年销售业绩分布往往很不均衡,其月收入经常产生较大波动。而营销员一次收入较高,又享受不到诸如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政策。建议对营销员采取类似个体工商户的计税方法,按年计算应纳额,再根据月纳税金额多退少补,以解决因月度收入波动造成的总体税负偏重问题。

三是鼓励保险营销员个人参加社保,给予其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据初步调查,营销员都是按照最低档缴费,因此,建议营销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也列入税前扣除。

四是建议按照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纳税方式,增加低档税率级数,缩小与劳动合同员工在低收入区间税率上的差距,充分体现税负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