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21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

为全国300万保险营销员减税负

发布时间:2015-03-16 08:50:22    作者:记者 康民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姚鹃联合其他2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建议》的议案,呼吁为保险营销员减税负。

据了解,此前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代表委员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保险营销员不合理税收和社保缺失问题。

2011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将个税起征点调高至3500元。对于大多数工薪阶层来说,这是一件好事。但对于保险业众多营销员来说,这却成为无法回避的痛点。原因在于,从营销员个人来讲,同一笔收入既需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起征点明显低于3500元。

营销员关乎保险业兴衰

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入中国以来,发展到现在已经20余年,营销员队伍已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主体,其生存状况事关保险业的兴衰。随着保险公司代理人营销渠道的不断壮大,保险营销员队伍却也面临诸多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撰写的《保险营销员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全国营销员2012年末为277.68万人,2013年末为289.96万人,增加12.28万人,增长4.42%。2011年至2013年有508万人加入营销员行列,同时有502万人流失。人员大量流失,造成保险业务大幅度波动,营业成本大幅度攀升。2011年至2013年,营销员月均佣金收入2186.95元,扣除展业成本后,劳务报酬为1312.17元,仅占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4289.50元的30.59%,造成很多高学历人员不愿加入、营销队伍整体学历偏低的状况。

另据湖北宜昌市保险行业协会今年2月对辖区33家保险公司2014年营销员现状调查:截至2014年末,共有从业人员17338人,其中雇员2838人、营销员1.45万人,营销员占从业人数的83.63%。2014年营销员增员8868人,减员7147人,净增1721人。按照去年1月至12月每月月末营销员留存人数之和除以12个月计算,月均人数13783人,营销员留存率仅为66.98%。

留存率低,表明营销员流失多。照此留存率和人数计算,不到37个月,营销员就会全部更换一次。营销员留存率低,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造成营销员招募、培训和育成无效投入多,加大了保险公司成本支出。

营销员收入低负担重

姚娟在《建议》中分析了保险营销员面临的尴尬境地。

首先是付出过大。在人力付出方面:一是通过大量的拜访才能确定一位准客户;二是三番五次上门宣传,才能让部分准客户签订保险合同;三是售后续交保费、送达《红利通知书》、领取保险金、理赔、合同保全等服务项目繁多且周期长,终身保险需要终身的售后服务。在费用支出方面:一是营销员自费参加的各项培训和产品推介会越来越多;二是物价逐年上涨,营销员自理的交通费、油料费、办公用品费、餐饮费开支越来越大。同一款保险产品,佣金比例是不变的,完成同样的销售业绩,因成本支出逐年增加,营销员的实际收入逐年下降。

再就是税负沉重。以湖北宜昌为例,2014年该市33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有1646人次缴纳营业税计354.85万元,次均纳税2155.83元;有63249人次缴纳个人所得税计3024.80万元,次均纳税478.24元。全年纳税3379.65万元,人均2452.04元。

而营销员税负沉重的主要原因,其一在于所得税应税额过多。营销员的从业活动以签订保险合同为界,之前为售前,承担展业任务,之后为售后,承担售后服务。就长期的工作量而言,往往售后服务重于展业任务,并由此支出诸多费用,展业成本没有涵盖售后成本支出。成本不能完全扣除,应税额多,缴税就多。其二在于所得税起征点过低。1981年个人所得税开征时起征点为800元,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过多次调整,现为3500元,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起征点仍然是34年前的标准,按目前执行办法推算,扣除展业成本后,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起征点依然还停留在800元上下。其三是所得税税率过高。营销员劳务报酬超过800元的部分,所得税最低税率为20%,而工薪阶层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所得税最低税率为3%,两者税率过于悬殊。其四是营销员劳务报酬极不稳定。

《建议》认为,营销员税负与其他职业人员相比,显失公平。营销员已成为收入低微的困难群体,对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十分不利。营销员税负与个人实际报酬不符。营销员税负与鼓励灵活就业不符,营销员主要来自下岗工人、无业人员和农民,从事保险营销,在不需要国家投入的情况下,解决大量人员就业,税负过重不利于鼓励灵活就业。此外,营销员税负与改革发展成果不符。近些年来,国家减税惠民,取消农业税,调减工薪收入所得税负担,对下岗工人再就业实行税收优惠,但营销员在税负方面没有得到实惠,无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减轻营销员从业负担

与姚娟等代表不谋而合,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提交提案,认为对于保险行业营销员的征税过多有失公平,应当减轻保险行业营销员从业负担。戴皓建议,对营销员采取类似个体工商户的计税方法,按年计算应纳税金额,再根据月纳税金额多退少补,以解决因月度收入波动造成的总体税负偏重等问题。

姚娟等代表在《建议》中也提出了调整营销员所得税负担的具体方案。一是提高服务成本扣除比例,将展业成本更名为服务成本,扣除比例由当前的40%提高到50%-60%。二是提高营销员所得税起征点,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到3500元。三是降低营销员所得税税率,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调整为以下标准: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20%;超过9000元至3.5万元的部分,税率25%;超过3.5万元至5.5万元的部分,税率30%;超过5.5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税率35%;超过8万元的部分,税率45%。调整后的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负担与工薪收入所得税负担一致。

此外,也有不少行业人士就营销员税负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如营销员的业绩忽高忽低是常事,可以将其佣金收入的税收在年底作一个加权平均。这一措施一旦实行,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营销员的营业税支出。而个税方面,提高“营销员个税起征点”的实现,有赖于保险公司、代理人、监管和财税部门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