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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意见

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有力支持

发布时间:2015-03-18 08:37:13    作者:顾棽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印发,这是吉林省继1月8日与中国保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之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对吉林保险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若干意见》发布后,吉林保监局立即向吉林省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介绍了《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精神实质、吉林保险业发展情况和规划,并提出下一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意见和建议。吉林省政府高度重视,作出明确批示:“请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厅、卫计委、环保厅等17个部门按《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吉林省金融办、发改委、吉林保监局通过专题座谈等方式,听取、讨论《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在初稿形成后,省金融办先后3次向22个中、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最后形成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为三部分共29条,重点部署了20项重点任务分工,明确了吉林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和支持政策。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提供有力支持,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为“三农”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总体来看,《实施意见》体现出了五个“紧密围绕”的鲜明特点:一是紧密围绕国家振兴东北战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二是紧密围绕新型城镇化战略,深入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三是紧密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四是紧密围绕农业大省实际,提高“三农”保障水平;五是紧密围绕提升保险监管效能,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实施意见》还强调,通过鼓励政府购买保险服务、完善财税政策、做好用地保障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对保险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政策,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快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5]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推动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在全省经济社会整体布局中统筹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努力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提供有力支持,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为“三农”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0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工作任务

(一)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1.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鼓励我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2.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开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支持失独老人投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推出适合于失独老人保障的新型保险产品和保障计划。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发展。

3.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我省建设养老社区,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4.发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支持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建立保险机构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承保机构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推动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二)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1.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扩大保障人群覆盖面。支持利用医保基金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放大医疗保障效应。推动商业保险机构与相关部门建立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障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效率。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加强社区综合保险产品开发和优化整合,为社区提供一揽子综合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2.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探索推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试点。大力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大力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开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鼓励推动医疗强制责任保险,积极推进医疗纠纷调解新机制;大力推动实习安全、校车安全、校园方强制责任保险,力争实现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覆盖;大力推动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三)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1.深化保险对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参与程度。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特别是加大企业财产保险推动力度,力争省内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参保,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减少社会财产损失。

2.积极探索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结合我省省情,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对干旱、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有效保障模式。

(四)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1.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标准,完善退出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将二轮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纳入保险范畴,实现重点农产品应保尽保。根据我省农业生产成本投入实际,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加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

2.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争取国家支持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

3.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继续推进农村治安保险、农房保险发展。深入开展林业保险试点,逐步向全省推广。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推动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保险试点。积极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五)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1.推动保险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搭建项目推介平台,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

2.引导保险业支撑科技创新。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落实国家国产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政策,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3.支持保险业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4.鼓励保险业服务对外开放合作。围绕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推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提高企业出口信用保费补助标准,加大对外贸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

(六)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努力防范化解风险。

1.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构建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和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

(七)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1.推进市场体系不断完善。继续深化安华保险公司、都邦保险公司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支持健康、养老、汽车、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探索专业化发展模式。充分发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化优势。

2.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推动保险机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和诚信规范的服务。

3.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4.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保险人才管理体制,完善保险教育培训制度。努力建设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5.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鼓励省内各大专院校开办保险专业。

三、保障措施和支持政策

(一)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促进保险业规范发展。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协调与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联合监管机制,促进商业保险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建立对农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发展。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反非法集资、反保险欺诈联合监管机制,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保险舆论宣传合作机制,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营造有利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舆论氛围。建立保险涉诉案件的诉讼调解对接机制,推进对接试点工作,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二)鼓励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三)完善财税政策,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国家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四)做好用地保障,支持养老健康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五)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国家提高保费补贴的前提下,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出台具体措施,加快推动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