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19 09:54:02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推动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把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到2020年,初步建成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功能发挥全面、经营诚信规范、运行安全稳健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全省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1600元/人;全省保费规模、保险业资产总额在全国的位次与我省经济总量在全国的位次总体一致,实现同步发展。

二、加快保险市场体系建设

吸引各类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在贵州的保险法人机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我省地方性保险法人机构或自保公司,力争2017年前在我省设立1家财产险或1家人身险法人机构。把引进保险机构摆在“引金入黔”工程的突出位置,积极吸引中资、外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推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各类中介机构,发挥其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各保险公司向市(州)、县(市、区、特区)延伸设立分支机构。力争2020年末,全省保险公司经营主体达到50家以上、每个市(州)2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特区)8家以上,加快建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险市场体系。

三、大力发展“三农”保险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用足用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各市(州)要将农业保费地方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引导更多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2017年底10个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在我省力争达到“愿保尽保”。适时将水稻、茶叶“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扩展到小麦、玉米等其他品种。大力发展森林保险,实现全省公益林应保尽保。扩大烤烟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薏仁米、火龙果、蔬菜、中药材、大鲵、肉牛肉羊等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设立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争取中央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探索开展生猪、蔬菜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完善农产品目标价格调控机制。发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大协同推进力度。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费用支付。

拓展保险服务“三农”领域。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各地实际,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通过“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形式,推动农房灾害保险实现全覆盖,建立健全全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机制。探索小额保险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新机制。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出台全省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指导意见,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提升基层保险服务能力。创新“三农”保险经营组织形式,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四、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养老之外的保险需求。完善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制度机制。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到2015年底基本覆盖全省城乡居民,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推动开展利用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全省推广,满足群众更高层次医疗保障需求。鼓励各地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降低运行成本。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产业链整合,兴办医疗、体检、护理、健康护理培训等健康服务业机构,参与我省公立医院改制。

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争取将贵阳市纳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早期试点地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服务为计划生育家庭、失独家庭等提供养老保障。引进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我省投资设立养老社区,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五、加快发展责任保险和巨灾保险

加快发展责任保险。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模式,重点推进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等七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推进《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落实,到2015年底基本覆盖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六盘水、安顺、毕节等地开展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探索建立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替代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机制。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积极发展餐饮、旅游景区、会展等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开展电梯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推动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发展。适时启动我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快建立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巨灾保险政策支持,鼓励各地结合风险特点,探索开展暴雨、洪涝、干旱、滑坡、泥石流以及森林火灾等有效保险模式,增强抵御重特大灾害事故风险能力。推动以政府为主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向“政府+市场”的风险分散机制转变。加强对巨灾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巨灾风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

六、培育发展新兴保险业务

大力发展具有融资增信功能的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在贵阳市或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的地区,以市(州)或县(市、区、特区)为单位统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使贷款保证保险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重要工具。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扩大信用保险覆盖面。用足用好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重点加大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特色农产品等的出口支持。加大对中小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支持。支持获得经营资格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积极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组织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推动银行在信用保险项下开展保单融资,积极开展银保双方风险共担合作。

大力发展科技保险。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每年从省应用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中安排10%的资金用于科技保险保费补助,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院所、其他科研机构投保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研发保险、科技产品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保险、科技人员健康和意外保险等业务,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推广国产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建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保险机构。助推贵阳中国西部科技金融区域中心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七、加快推进“险资入黔”

抢抓国家放宽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及额度相关政策机遇,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引进更多保险资金投入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发展平台以及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建设。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省内外保险公司以独资、合资形式发起设立我省旅游产业、铁路产业投资基金。探索保险资金参与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投融资方式。

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贵州保监局等单位组成的“险资入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动态项目库和项目推介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有政金企沟通合作平台,推动保险资金投资主体与项目业主对接交流。加强对企业运用保险资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项目业主运用保险资金融资的意识和能力。

八、落实完善发展政策

对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提高政府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力度。落实相关鼓励政策,对在我省注册设立法人保险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组建设立区域性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对于保险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人才在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和便利,吸引保险机构、资本资金、人才聚集。落实国家关于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保险合同印花税和所得税相关政策。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提高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对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在土地供应方面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明确的激励政策。

九、优化保险行业发展环境

把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及司法、公安、宣传等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合作,增强保险市场监管能力和保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鼓励和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开设保险专业和课程,支持大专院校、职业学院开展保险教育培训服务。各地要将现代保险知识列入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将农业保险知识纳入支农惠农政策宣传内容,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

十、加强组织领导

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保监局负责,建立推动省级层面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并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要完善各职能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推动保险业参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支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促进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各地要将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