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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24 07:51:02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日前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湖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的主要举措,是今后一段时期湖南保险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动湖南保险业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好地服务湖南“四化两型”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国十条”发布后,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并指定省政府金融办、湖南保监局结合实际,尽快起草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省政府金融办、湖南保监局多次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抓重点、抓难点的基本原则,最终形成了湖南省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12条重要措施。

总体来看,《实施意见》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适应经济新常态;二是立足湖南新省情;三是打造行业新状态;四是支持发展新突破。

近年来,湖南推进“四化两型”建设,促进“三量齐升”,国家对湖南经济提出了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的新定位。《实施意见》立足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围绕健全民生保障、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机制提出了更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更好发挥保险功能作用的具体措施,推动保险成为改善湖南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成为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重要抓手、成为湖南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动力。

《实施意见》提出,要通过培育多层次市场体系提升保险服务水平,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此外,《实施意见》提出从税收、养老产业用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对保险业的支持力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服务经济转型增效升级有重要作用的保险领域,注重强调政府政策引导和推动的重要作用,提出很多新举措、新突破。

《实施意见》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1.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年金业务,积极发展企业托管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服务产业配套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丰富并完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争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疗健康管理机构合作,开发配套健康保险产品。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补充工伤保险,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强化职工工伤保障。

2.推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对接。推动建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医疗信息共享和对接平台。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持各级医保机构与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加强基本医疗费用的管理和审核,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发挥“三农”保险在支农惠农中的重要作用

3.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制机制。完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准入、退出机制,优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加强基层服务网点体系建设。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查勘理赔技术标准,推动无人航拍、卫星遥感、远程查勘定损等科技应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形成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4.拓宽“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继续发展水稻险、油菜险、生猪险等险种。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开发多档次保障水平、可组合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开展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涉农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涉农综合性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发展农业基础设施保险,规范发展农机保险,扩大农房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三、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5.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地方立法,探索和完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火灾公众等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品种,完善条款费率,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参保范围,提高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涉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参保率。积极稳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参保率。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广公共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三级公立医院、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加快发展校方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和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探索开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物业责任保险、住宅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等新兴业务。

6.健全特殊人群保险保障。提高低收入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和志愿者群体的保险覆盖面,推广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意外伤害保险和志愿者公益保险,加快发展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的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筹集财政资金、慈善捐款开办“一元民生保险”等惠民保险,持续开展湖南志愿者公益保险赠送活动。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发展见义勇为者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积极开发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一揽子保险,探索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大力发展农民健康养老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推动建立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相结合的保险保障模式。

四、发挥保险资金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7.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机制。加大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建设工作,加强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机构的沟通,积极推动省内融资机构与国内外保险公司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我省引资项目对接的常态机制。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形式,支持省内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建设养老社区、健康护理机构。支持设立区域性保险资金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和落实引进保险资金投资的支持政策。

五、通过培育多层次市场体系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8.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各类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在湖南的财产保险法人机构。大力支持国内外保险机构来湘设立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后援中心以及中小企业保险、互联网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等专营机构。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积极培育区域内规范化、专业化、专属性的保险中介机构。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推动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9.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发展。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综合实力。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集团化和跨区域发展。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开发各类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地方养老和健康保障综合服务平台。

六、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

10.严格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机制。加强保险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法制化、信息化水平,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继续完善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建立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强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11.严密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提升全行业风险防范意识。继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改进风险防范技术手段,强化风险预警与动态监控,强化责任追究与惩戒,不断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建立联合应急机制,持续关注阶段性重点风险,严密防范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风险跨行业、跨区域传递。

七、通过完善支持政策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1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者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落实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制度,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国家级贫困县县级保费补贴。提高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效率。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作用,研究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对地震、泥石流、洪水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鼓励和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积极开设保险学等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保险类专业院校发展,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常规学习培训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