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打造“三个强省” 建设美好安徽

安徽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发布时间:2015-04-08 07:51:07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明确了发展安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工作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这是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的重要举措,对于安徽保险业深化改革发展,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作出积极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新国十条”发布后,安徽保监局迅速向省委、省政府领导进行专题汇报,提出工作建议。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省政府金融办会同安徽保监局共同起草贯彻落实意见,要符合安徽实际、于法有据、具体管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省政府金融办与安徽保监局共同组织召开保险机构、高校专家学者座谈会,认真听取行业内外、高管人员、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群策群力做好起草工作。随后,面向省直30余家单位部门、中央驻皖单位、各市金融办等书面征求意见,协调落实工作任务,分解明确工作职责,最终形成了安徽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成服务领域更加广泛、风险保障更加全面、功能作用更加完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与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力争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000元/人,保险功能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对社会贡献度不断提高,保险行业发展基础更加牢固。

《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安徽经济社会和保险市场发展实际,把发展现代保险业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工作的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和时代特色。一是结合安徽人口大省特点,坚持惠民利民,加快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二是结合安徽农业大省特点,完善保障机制,推进“三农”保险向纵深发展;三是结合美好安徽建设,运用保险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四是结合安徽后发省份转型升级要求,拓展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实施意见》梳理明确了36项重点工作,由28个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5〕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现就加快发展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改革创新、防范风险,拓宽服务领域,健全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策支持,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切实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作出积极贡献。

2.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服务领域更加广泛、风险保障更加全面、功能作用更加完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与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力争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常住人口)达到3000元/人,保险功能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对社会贡献度不断提高,保险行业发展基础更加牢固。

二、工作任务

(一)坚持惠民利民,加快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

3.满足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企业年金等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等新型养老模式。积极发展老年人医疗、护理、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建设养老社区、投资社区养老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居家养老服务等。持续推进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统保工作。

4.提供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医疗、疾病、护理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支持保险公司设立健康管理机构,提供与商业保险健康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5.推动普惠式民生保险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养老、医疗、意外等普惠保险产品。探索针对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障的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农村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失独老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群体购买意外、健康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与地方性社会养老机构合作,为农村特困老人提供低偿养护服务。

(二)完善保障机制,推进“三农”保险向纵深发展

6.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和覆盖率。通过加大财政补贴和产品开发力度等,鼓励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和覆盖率。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积极推广大宗农作物(牲畜)政策性附加商业补充保险模式,稳步推进森林、育肥猪保险试点。加大对特色农业保险省级奖补力度,引导鼓励各地提高设施农业、淡水养殖、家禽、中药材、毛竹、果树、油茶、茶叶等特色农业保险的覆盖率,实现一地一特色。继续在山区、库区开展农房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机具保险试点,积极推动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更好地满足农民财产、人身保障需求。

7.加大服务和产品创新力度。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提高服务的有效性和便捷性。鼓励保险机构运用GPS定位、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查勘等多种新技术手段,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和精准度。建立农业保险与动物防疫联动等机制,维护农村环境卫生与食品安全。大力发展涉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拓宽保单质押范围,为农业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推广天气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开展目标价格、收入保险试点,继续做好渔业互助保险试点,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8.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农业保险为突破口,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适时研究提出我省巨灾保险方案,积极开展试点。进一步探索对洪水、森林火灾、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巨灾保险制度体系。

(三)运用保险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9.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2015年实现全省覆盖。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完善风险调节机制,建立符合经济发展水平、与基本医保政策相适应、有安徽特色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将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业务移交省内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扩大治安保险覆盖面,鼓励开办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10.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全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逐步对污染企业集中的各类园区实施统保。全面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稳步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和易燃易爆场所参保率。深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实现对医疗机构全覆盖。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扩大校方责任保险保障范围,鼓励开展实习生责任、校方无过失责任等相关领域保险。支持发展旅行社、承运人、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责任险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业务。

11.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支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和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四)拓展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12.推动保险资金运用。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环境,制定吸引保险资金的优惠政策。完善资金和项目对接机制,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加强与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我省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支持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等重大工程建设。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等形式,为重大科技项目、高新区产业化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13.服务经济结构调整。鼓励在重点项目建设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开展合蚌国家专利保险试点,以点带面推进全省科技保险工作深入开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探索建立我省国产首台首套装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鼓励发展文化产业保险、旅游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服务业发展。

14.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重点保障我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大型成套设备、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大力支持开拓新兴市场和小微企业扩大出口。支持开展中长期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积极发展航运保险。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高新技术和制造业、农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

(五)深化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15.深化保险行业改革。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产品、服务、管理等创新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发展成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16.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积极争取设立地方法人保险机构。支持国元农险向综合性保险集团发展。支持各类保险公司落户安徽。鼓励在农村、市场竞争不充分、发展潜力较大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展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规范发展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7.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提升医疗、养老、“三农”等保险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大病保险、商业车险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经营行为。鼓励保险公司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六)改进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8.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总结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持续推动人民法院统一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标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保险监管力度,深入推进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

19.依法提升保险监管水平。坚持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加大市场行为监管力度,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确保保险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自律、服务、维权和交流作用。

20.严密防范风险。切实抓好保险业风险的预防、应对和处置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发生区域性风险及因此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完善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审计等部门合作机制,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三、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支持政策

21.完善养老、健康保险服务支持政策。健全基本医保、年金业务、商业保险、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授权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费用管控。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系统及医院诊疗系统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提高医疗费用审核水平。落实国家关于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本单位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强化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积极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2.完善“三农”保险支持政策。适时提高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特色优势农产品提供保费补贴,省财政给予以奖代补。免征农业保险营业税和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费,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规范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建立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和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民政、林业等部门的水文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灾害数据库。

23.完善责任保险等险种支持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支持小额贷款保险发展的保障机制。省财政继续对小微企业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参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保费补贴。鼓励民营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市对科技保险给予支持,探索构建科技保险的风险补偿机制。

24.鼓励购买保险服务。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可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者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25.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信用档案,实施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建立新闻媒体、保险行业等广泛参与的保险宣传工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教育,推动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

四、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加强组织保障,逐项分解任务,细化配套措施,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完善各职能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促进行业监管政策与地方改革发展政策的协调统一。支持保险业积极参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工作,将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保险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机制,增强风险应急处置和疏导化解能力。

27.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保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开展各种形式的保险知识培训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险工作能力。从保险监管系统和保险机构推荐优秀保险人才,帮助市、县(市、区)开展保险工作。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积极培养和引进保险人才。推动省属高等院校开设保险专业,培养保险人才队伍。

28.做好政策落实效果评估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将保险工作纳入金融工作考核体系,做好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省政府督查室要牵头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具体组织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