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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规则互认 促进公平竞争

访安顾保险集团首席风险官Martin Brown

发布时间:2015-04-23 09:12:42    作者:记者 赵广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经过漫长的磋商和反复的调整后,欧洲《偿付能力II》(Solvency Ⅱ Regulations)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作为欧洲层面的保险监管法律,对于营造欧洲保险产业的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影响,而在保险业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其又将如何影响欧洲以外的全球保险市场尤为值得关注。为此,《中国保险报》记者专访了负责慕尼黑再保险集团直接保险业务的安顾保险集团首席风险官Martin Brown。他认为,如果仅仅从欧洲的视角来看待欧洲《偿付能力Ⅱ》是相当短视的,在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竞争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个区域的背景下,各国保险监管规则之间的相互认同,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中国保险报》:此次欧洲《偿付能力Ⅱ》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

Martin Brown:欧洲《偿付能力Ⅱ》是2009年11月25日发布的“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令2009/138/EC:保险与再保险业的开业与从业”的缩写。从根本上说,这是欧洲层面的保险监管法律,各成员国必须将其纳入各国法律体系。此方案是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一个联合项目,旨在统一欧洲保险市场的立法。而“欧洲精神”是最重要的驱动因素。一方面,欧洲拥有统一的保险市场;另一方面,欧洲各国存在各式各样的立法。而从竞争角度来看,这会导致畸形。因此,需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需要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遵守相同的规则。而原有制度是基于较为简单且固定的规则,无法有效地应对保险业实际所面临的风险,甚至有些风险完全未纳入考虑范围,此外,原有制度还缺乏激励精确衡量并降低风险的机制。

《偿付能力Ⅱ》的方案主要基于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涉及量化要求,保险公司需持有的资本金是该支柱的核心。具体来看,主要是关于资本及内部模型在资本需求量计算方面的应用,明确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额度。通过这一支柱,保险公司降低的风险越多,其所需持有的资本金就越少,这是激励公司精确衡量风险的巨大举措。

第二支柱是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定性要求,即一个组织需要遵照的法律和内部监管框架。此支柱侧重于诸如政策或报告内容等方面。虽然这些方面往往被认为不那么重要,但它们的重要性正与日俱增。

第三支柱规定了与报告相关的标准。因此,监管机构可以让所有保险公司提供更为详细且更易比较的数据。此外,此支柱还涉及保险公司向公众报告的要求,这将有效地增加市场透明度,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

《中国保险报》:您如何看待这三大支柱对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Martin Brown:三支柱的每个元素即使单独来看也都非常重要,而统一起来则构成一套新制度,实现了从基于规则到受原则驱动的监管改变。

金融危机早已证明有效的风险管理非常重要,欧洲《偿付能力Ⅱ》的规定将极大地推动现代风险管理的理念更新。以往,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经理通常担当“后席议员”的角色,但在新的规则下,其一定会是管理团队中的重要一员。此外,以往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的关注更多地集中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端和承保端,尽管这些非常重要,但现代风险管理的要求远不止于此,信用、市场、声誉、战略和运营等等风险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且,风险管理也不应仅限于风险规避,同时还应注重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风险管理作为前瞻性科学,也不应仅仅通过回顾历史数据来完成,而应更多地关注未来,以能够盈利的方式配置资本。而所有这些理念都将通过欧洲《偿付能力Ⅱ》的执行得以推广。

《中国保险报》:欧洲《偿付能力Ⅱ》对包括亚太地区在内的全球其他市场有何影响?

Martin Brown:很多欧洲保险公司在包括亚太地区在内的全球很多国家都设有子公司。因此,如果仅仅从欧洲的视角来看待欧洲《偿付能力Ⅱ》是缺乏远见的,类似于慕尼黑再保险集团这些全球化的企业,在德国或欧洲所执行的规则,一定会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影响,比如欧洲《偿付能力Ⅱ》要求以基于价值的管理为重点,这必将对其全球范围内的承保造成影响。

目前,中国已经在试行类似《偿付能力Ⅱ》的监管方案,新加坡等国也都在制定类似的方案,欧洲的教训值得正在尝试改变的国家所关注。

继欧洲统一立法推出《偿付能力Ⅱ》之后,一项各国保险监管规则之间互认的方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ComFrame(共同框架),也在努力推进当中。其目标是通过设计一个全面的框架来监管活跃的跨国保险集团,以期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能够不受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监管方法的影响。

采访最后,Martin Brown再三表示,不论规则如何变化,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都应以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为共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