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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本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8 09:17:41    作者:丁萌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4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本金管理办法》。《办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存放以及提存额要求等进行了调整,并取消了资本保证金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将事前审批全部改为事后备案。

在资本金存放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对象应是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并且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以定期存款、大额协议存款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存放保证金,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保险公司应在获批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相应银行。资本保证金应由保险公司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另外,《办法》还对汇率波动的影响做了相应规定,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差额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备案手续。

在备案与监管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事后备案,未经保监会事后备案的,不被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办法》规定,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或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并且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资本保证金存款也不得用于质押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