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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保案入选四川高院六大审判案例

对涉保司法诉讼和审判工作具有极强指导意义

发布时间:2015-04-28 09:27:43    作者:尹宁宁 王玥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4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14年全省六大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大地保险四川绵阳中心支公司诉中远物流公司主张其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入选六大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之一。本次由四川省高院公布的涉保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

2011年4月,民生物流公司、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以下简称“三被保险人”)就其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存货)在大地保险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大地保险”)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

2011年11月,中远物流公司的大连RDC仓库发生火灾,三被保险人向绵阳大地保险报案。绵阳大地保险与三被保险人共同委托泛华保险公估广州分公司对保险标的进行公估,确定本案保险事故理算金额为34584042.95元。

绵阳大地保险共向三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34584042.95元,并分别与三被保险人签订了《保险赔付协议书》约定:三被保险人收到全部保险赔付款后,绵阳大地保险即代位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民生物流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向中远物流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公司。

绵阳大地保险向中远物流公司主张其代为支付的赔偿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中远物流公司支付绵阳大地保险34584042.95元。

在这起入选涉保案例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得到肯定和支持。法院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应当符合以下4个要件:一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二是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三是保险事故系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所致;四是保险人代位求偿金额未超过保险金赔偿范围且未超过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案中,法院还认为,在基础保险合同关系明确的情况下,无需追加被保险人作为本案第三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第三者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可以是违约责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系权利的法定转移,不以被保险人作出权利转让的意思表示和通知第三者为成立要件。法院支持了绵阳大地保险总额3458余万元的求偿诉求。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蔡剑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4年,四川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收入已跨过千亿大关,位列全国第五,已成为四川社会管理、风险保障的生力军。由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对全省涉保司法诉讼和审判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对于保险业的法制建设、依法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高度重视保险业的法治环境建设,将指导所属会员单位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选评典型案例,争取有更多涉保案例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