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狠抓“法治保监局”建设 塑造现代监管格局

——与重庆保监局局长陈杰对话

发布时间:2015-05-22 08:20:04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杜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建设的重要纲领。依法治国,重中之重是依法行政。据我们了解,重庆保监局在这方面早有动作,2011年底便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保监局”的目标和任务。您能否介绍一下具体做法和经验?

陈杰:2007-2011年任职湖南保监局期间,我们在这一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创新。到重庆保监局后,我们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举全局之力,扎实推进查处分离、审监分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制度机制建设。经过近4年的不懈努力,“法治保监局”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总体来看,我们建成了一整套覆盖保监局全执法链条、全监管流程的权力运行结构和制约监督体系,监管体系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明显提高,形成了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机制,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坚强保障。可以说,目前重庆保监局已将各项监管权力特别是现场检查、行政处罚权牢牢关进了“制度的笼子”,法治对监管行为的导向作用和对市场运行的规范作用逐步显现。2013年,重庆保监局成为全市100家“学法用法示范单位(机关)”中唯一一家中央驻渝单位。在“法治保监局”建设上,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规范检查对象选择权。制定实施《现场检查对象选择确定办法》,根据量化指标评分排序确定检查对象,杜绝选择性执法,保证“查谁与不查谁”的客观公正。出台《现场检查工作质量管理办法》,对每次检查质量提出管理要求和评价标准,排除“查深与查浅”的人为干扰。

二是严格规范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出台《车险理赔违法行为认定规则》和《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准则》,厘清“该罚与不该罚”的认定边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随意性。

三是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先后出台三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379项保险违法行为逐项规定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四档裁量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杜绝“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等不公正现象。对欺骗误导、无理拒赔等10种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压缩从轻处罚适用空间,扩大从重处罚适用范围,以突出治理重点,强化监管导向。

四是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决策权。出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实行查处分离机制和处罚委合议制。2012年以来,共召开27次处罚委会议,审理违法行为172项,其中更改处罚建议或重审再议的达52项,占比30%。

杜亮:从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精神以及市场化改革的根本方向来看,作为监管者,只有“管的少才能管得好”。您如何理解“管少”与“管好”?在这方面,重庆保监局有哪些思路和做法?

陈杰:保险监管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市场与监管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即放宽放活市场的事,管住管好该管的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干预过多、监管不到位、市场活力不够等问题。

近年来,重庆保监局认真落实国务院、保监会关于简政放权和市场化改革的各项要求。一是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精神,推进监管执法改革。制定《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程》,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废止190件,修订保留12件,保留率仅5.9%,清理力度居全国前列。出台《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办理指南》,公开许可程序和全套申请材料模板。取消带有明显计划管理和行政调控性质的许可工作模式,极大地方便了行政相对人。放开前端不是简单地放松监管,而是改进监管方式,通过强化事中监管和完善事后监管,切实有效防范后端风险,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维护好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从而推动市场可持续发展。二是认真落实保监会各项市场化改革,释放市场活力。作为全国首批6个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省市之一,目前重庆正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试点方案制订、新闻宣传、应急准备等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同时,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落实好传统寿险、万能险、分红险费率重大改革,探索意外险定价机制改革,努力引导保险公司用好用活各项改革红利,转方式、调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

下一步,重庆保监局将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妥善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稳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和监管体系法治化建设,探索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在着力打造一支过硬的监管干部队伍的同时,进一步释放保险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