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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责险:"第一公里"急需法律配套

发布时间:2015-06-30 08:46:03    作者:记者 丁萌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今年6月15日到7月2日,被确定为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今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

事实上,对于食品安全,今年在法律与政策层面不断有新动作出现,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成为了频繁出现的关键词: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月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保监会也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责险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江苏、山东等地普遍开花。但在今年两会期间,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关于“食责险不可取,实际增加了成本,而成本又会被转嫁给消费者,企业会更加没有责任心”的言论,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食责险可取不可取

宗庆后说,2013年10月,国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众征求意见稿》时,第一次了解到食责险。

在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采访时,宗庆后重申了之前“食责险不可取”的观点。“保险公司卖保险只是为了赚钱,是当下不少食品和餐饮企业对于食责险的感受。实际上,企业投保后,反而没有责任心了, 因为出了事故,反正有保险公司理赔,不会真正去重视食品安全。”他说。

北京小吃名店庆丰包子铺的做法有所不同。营销策划主管陈川告诉记者,庆丰包子铺在2008年前后就投保了相关的责任险,对于新开张加盟店,虽然不会将投保责任险强制写入合同中,但都会建议他们投保,“基本上加盟商都愿意投保,毕竟费用不多,一年的保费大概几千元钱”。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许飞琼认为,投保责任险并不意味着产品价格的提高。“在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状态下,企业是很难将增加的保费这一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的,相反会使企业更加注重食品的质量,以提高自身的声誉,并采用薄利多销的方式提高市场占有率。”她表示,在保险业发达国家,保费支出是企业进行商品生产的经常性行为。

许飞琼称,保险费率的作用对于企业内控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费率随安全管理质量高低而上下浮动的机制,会倒逼投保企业主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安全风险。换言之,保费的固定支出将确保不出现诸如“三鹿奶粉”食品事故时企业可能面临的倒闭危机或其他财务的波动性,会促使企业更重视安全管理,获得投保资格或低价位的保险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张俊岩也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一定的额度,并不是出了事故就全部归保险公司承担。

作为商业保险机构,通用再保险上海分公司责任险专业承保人王民称,对于保险的关注,不能够仅仅聚焦在赔付环节,事实上保费包括了风险管理费用,相比专门的风险管理基金,是一种经济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企业可以通过与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比如召回或风险评估机构),事前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查勘,并提供专业意见;在事中通过培训和风险监控实现外部督促。如果发生事故也能补偿保险金。”王民说。

法律条款是否符合市场现状

陈川在谈到庆丰包子铺投保相关的责任险时表示,责任险让庆丰规避了风险。“我们40%到50%的消费者都在50岁以上,如果消费者在庆丰的店铺内发生了事故,相关费用由庆丰承担的话,巨大的赔偿金额很有可能让店铺陷入恶性循环,经营业绩受到拖累,并且影响庆丰的品牌形象。另外,责任险也让我们避免了发生纠纷时权责不明的情况。”陈川说。

然而,多数企业对于食责险的态度与庆丰包子不太一样。王民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大企业财大气粗,食责险的保费只是九牛一毛;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食责险的负担则太重。但总体来讲,企业的风险意识还不够。

市场还需要培育。由于官方统计口径没有将其单列为一个险种,食责险目前归属在产品责任险项下,这也变相表明食责险的规模还很小。王民称,乐观估计,整个市场保费规模1000万-2000万元。

如何培育?需要怎样的配套?多位受访者表示,政策法规至关重要。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更多是指导性意见,如何细化推行,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市场的测试与检验。

张俊岩赞成需要强化法律的作用。他认为,责任险是需要很多方面的条件配合的,“责任险并不是法律”。王民则认为,食责险的推行需要地方人大立法强制实施,类似于环责险,“否则只是雷声大、雨点小”。

许飞琼对于法律的作用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食责险的发展,取决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过失责任下,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几乎无法律风险可言,因此,至今食责险的难以推广或认知度不高是可想而知的。”她用美国作为参照进行了类比:美国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企业的法律风险倍增,其必然会依赖食品责任保险来对冲风险。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周俊对《食品安全法》和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解读。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将“食源性疾病”界定为“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而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对此并没有具体解释。唐周俊指出,“食源性疾病”需要更加明确的界定。对于一些因为食物引起的疾患,若症状即时出现还能够比较明确地界定责任,但对于一些由于长期食用某类食物导致的慢性疾病,将很难明确权责。比如食用温度过高的食物导致与食道相关的疾病,或摄入过多的盐分导致高血压和肾脏疾病,目前条款的权责界定仍然模糊。

对于《指导意见》中划定的责任范围中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唐周俊认为,以交强险来类比,食责险一样会涉及民事侵权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在相关民事案件中的处理有明确解释。食责险的责任范围也理应涵盖这两方面。

对于目前相关案件的诉讼流程和成本,唐周俊表示,在目前的法律条款下,食品安全侵权案件被侵权方需要证明责任的话,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都较高。要确定商家有过错、存在产品严格责任,需要举证3个方面:一是被侵权人是否受到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二是相关损害与被侵权人食用食物相关;三是食物是由责任商家生产——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举证以上3点很不容易。

政府应扮演什么角色

《食品安全法》中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此,王民指出了建设风险评估制度的意义,“目前食责险的开展有一个主要的问题是行业历史数据缺乏,很多企业不参保,市场也不够规范,没有一个数据平台可以便于进行风险管理。”在美国,保险行业机构Insurance Service Office搭建并开放数据平台,以供险企有便捷且权威的渠道对不同风险进行多方位评估。在中国目前社会发展阶段,需要政府引导保险行业协会或者相关的大数据公司来做这个工作,仅仅依靠商业保险公司自己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不仅是食责险,保险行业中整个责任险市场目前依然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政府应该如何帮助一个新兴行业既培育市场但又不过度干预市场,一直是舆论讨论的焦点。

许飞琼对记者表示,对政府而言,应该树立正确的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观念,认识到责任保险制度在责任事故损失补偿机制乃至整个社会安全管理体系中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政府必须摒弃过去只重视责任事故发生后救济的做法,将更多的法律风险防治、法律责任事故损失补偿及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通过市场机制交由保险公司来运行。

在近年的食品安全事件中,相关机构的监管能力与效率受到普遍质疑。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在去年发布的报告《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和相关研究》中指出,在监管方面,监管机构本身存在监管范围有限、权责不明且执行能力不均衡的问题——当然,食品相关产业结构不断地快速变化和不同地区不同的行业特点,也给监管机构带来了很大挑战。

唐周俊认为,商业责任保险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有重要作用,但最重要的依然是政府机构的监管,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应该作为最后的保障。在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下,期望企业很快提升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准不太现实,所以现阶段监管是最重要的。监管部门应该更主动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