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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正式获批

发布时间:2015-07-03 19:53:21    作者:张伟楠    来源:张伟楠

●由保险资管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的中保投资公司担任GP

●保险机构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

●基金和中保投资公司应明确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低比例

□记者 张伟楠

总规模达3000亿元,首批募集规模达1000亿元,主要对接“一带一路”等重大项目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正式获批。基金的管理者——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公司)“身份”和职责也随之明确。

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称,原则同意《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批复》认为,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是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场需求,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打造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新引擎的重要举措。

基金由中保投资公司管理

在同日公布的《方案》中,基金的组织形式得以明确:资金设1名普通合伙人,由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公司)担任,中保投资公司负责基金的设立、募集和管理;基金还将设若干有限合伙人,分别由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担任。

据悉,中保投资公司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中保投资公司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不形成控股股东,遵守合伙企业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方案》强调,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规则。

《方案》明确了基金的管理方式,即组建合伙人大会和投资顾问委员会,健全运行机制。中保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市场化方式组建管理团队,或聘请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并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在投资具体项目时,基金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原则进行选择和决策,交易结构和收益安排应当既有利于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也有利于调动参与主体积极性,防范投资风险。基金可设立专项子基金,开展特定领域投资,提高管理运行效率。基金与子基金之间应合理配置管理资源,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

基金将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

首期募集的1000亿元资金,存续期限为5-10年,投资期后可发起设立后续基金。《方案》指出,初期从整合现有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入手,新项目融资实行分期募集。基金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实现退出。

据悉,保险机构出资将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基金募集采用认缴制,认缴资金根据实际投资进度实缴到位。基金募集遵循市场化原则,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提示风险,投资者自主判断投资价值和风险,自行决策出资。基金根据投资需要,可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有关金融机构融资。

基金将主要对接“一带一路”、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和棚户区改造、国际合作重大项目等。《方案》指出,基金和中保投资公司应在协议和章程中明确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低比例,并且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健康养老、能源资源、信息科技、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等领域。从投资形式上来看,基金可投范围主要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股权、优先股、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

基金的退出方式总体可分为3个大类: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投资期限和增信安排,按投资协议约定到期退出;以优先股或夹层基金等方式投资的,应明确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方案》指出,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据悉,国务院《批复》明确指出,保监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基金筹建、监管等各项工作,抓紧组织落实。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梁涛在日前国新办的政策吹风会上表示,中国保监会将按照国务院正式批复的设立方案,抓紧推进基金设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