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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进入苏州公共安全防控体系

各财产险公司将设“苏州义警”

发布时间:2015-07-06 08:19:46    作者:王矗 陆燕芬 祖兆林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和苏州保监分局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防控与推进保险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率先把保险业纳入到公共安全防控防灾体系。由此,苏州市在推进保险业地方立法方面迈出实质性一步。

《意见》指出,苏州公安部门和保险业针对公共安全防控,共同建立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平台,探索警保联合检查机制,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和评估技能培训、制定评估体系,并采取有力行政措施鼓励推动有关企业积极投保和公共安全有关的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共同促进相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苏州保监分局指导保险行业创新产品、优化服务,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整合保险业资源,加强宣传引导,保护投保人权益。

《意见》明确全市建立社会单位安全管理“三色标示”自动预警制度,整合公安机关和各财产保险公司基础信息数据库资源,针对承保单位的风险评估、赔付记录等信息予以整合汇总,实现上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查询,并应充分考虑与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社会公共征信系统等其他公共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

此外,《意见》还就以下三方面内容提出了要求:

探索警保联合检查机制。有效整合公安机关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人力、物力资源,依托市公安局“苏州义警”项目,各财产保险公司选派防灾检查工作人员,以“苏州义警”身份会同消防监督员和公安民警对拟承保或已承保的单位开展防灾、防损检查,切实加强对承保单位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管控,同时保险公司的理赔查勘人员可以以“苏州义警”的身份,参与公安机关的火灾事故调查和灾害损失统计工作。保险公司可利用防灾防损费用支出,支持参与公安机关开展的防灾防损宣传、消防科学研究、消防装备配置、各类防灾培训以及企业防火安全奖励等。

落实火灾风险评估制度。保险公司在自身风险查勘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当抄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在承保前对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进行查勘和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并据此确定承保条件和厘定费率水平。

提升保险理赔服务时效。对于经公安机关检查证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财产保险公司不得违反报批报备条款费率低价承保。对违反保险风险原理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保险公司,苏州保监分局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于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或其他监管部门书面认定由于单位自身未依法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损失扩大的,相关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开通快速理赔通道,加快理赔时效,进一步提升保险在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