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财政部保监会鼓励会计师所投保职责险

5年内完成从职业风险基金向职责险过渡

发布时间:2015-07-10 07:52:57    作者:秦嘉敏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日前印发《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行为。《暂行办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规定金额的,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办理。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暂行办法》,强化了职业责任保险在防范会计师事务所责任风险方面的作用。在此之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通过设立职业风险基金的方式抵御责任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合伙制逐渐取代有限责任公司制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呈现出逐渐放大的趋势。

2014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上述《暂行办法》从投保范围、合同基本事项、赔偿限额计算、争议处理等方面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目前,除“四大”中国成员所历来实行职业责任保险外,我国已有约500家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鼓励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5年内尽快完成由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过渡,并鼓励在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采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职业责任赔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