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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谨记“三不虚” 做实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行业影响解读

发布时间:2015-07-30 08:24:55    作者:赵辉 高嵩 张爽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险报》:近两年,互联网保险成为社会和行业的热词,一方面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使得全社会掀起了一股互联网热潮;另一方面是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即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切均预示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您一直从事保险业的互联网和大数据研究,所以,想听听您对互联网保险的看法以及《办法》出台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向。

王和:从大形势看,我国的互联网保险无疑将迎来一个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期,一方面是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特别是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出现,将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环境保障;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面临全面深化改革,主动适应新常态,引领保险业实现新发展的历史任务,需要通过技术和模式创新,实现发展方式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看,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服务社会的能力和作用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保险业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集中体现在服务效率和经营效率两个方面,服务效率表现在理赔难和获取保险的便利性不足,经营效率体现在销售和管理成本过高,承保盈利水平相对较低。用传统的思路和方法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而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正在成为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为产品、渠道和服务创新提供了无限空间。为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将成为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和转型的重要动力。

《中国保险报》:当前,行业应如何把握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大好形势?

王和:我一直有个观点:把握根本,把握未来。尤其是在社会快速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更需要我们去思考那些“根本之问”,“根本之问”回答好了,才可能有 “根本解”,才不会人云亦云,才能够走得更好更远。因为,未来是由“根本”决定的。面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大好形势,我们需要回答好三个“根本之问”,即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能够或者应当做什么、如何发展好互联网保险。

我想先从务虚的层面谈一下。人类所有的活动均是在“时”和“空”的背景下展开的,而互联网从本质上改变了人们对时空的认识和利用。就保险而言,经营的两个关键“集合”与“风险”均与“时空”密切相关,因此,当“时空”被互联网重新定义时,许多“可能”和“效率”被根本性地改变,无疑也将重新定义保险经营的基础和环境。就“集合”而言,互联网颠覆性地提升了集合的效率,更重要的是提供了集合的新可能,为碎片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创造了条件。就“风险”而言,互联网的最大贡献是破解信息不对称,继而为风险管理提供了新可能和高效率。同时,互联网将改变传统的“不可保”的定义,重新界定最大诚信原则,重新分配告知义务。因此,我们需要从更宏观和更基础的层面去思考互联网给保险业带来的变化和影响。

《中国保险报》:如何将这些思想与发展互联网保险结合?

王和:我认为,在发展互联网保险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克服盲目和跟风。互联网固然能够改变保险经营的可能与效率,但保险的根本是不变的,因此,发展互联网保险,需要把握的一条铁律是“万变不离其宗”。什么是互联网保险的“宗”,我认为满足客户需求,维护客户利益是“宗”;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和价格是“宗”;实现普惠金融,让老百姓更便宜、更方便地买保险是“宗”。另外,互联网经济也有一个“宗”,就是“始于技术,成于信任”,因此,无论任何时候,发展互联网保险,均不能以牺牲信任为代价。

再回答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仍然是保险,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开展的新型业务模式,互联网并没有改变保险的基本属性。因此,《办法》并没有将互联网保险产品做“专门化”的处理,同时,明确了“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并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性,从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角度出发,进行了适当延伸和细化。此外,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的“虚拟”特征,可能给靠“一纸承诺”的保险带来信任风险,所以,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将交易信息“做实”是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办法》对信息披露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同时,要求数据的无缝实时对接,并安排了刚性约束。

《中国保险报》:有些企业对《办法》在突破“经营区域”限制方面充满期望,希望能够藉此“开疆拓土”“后来居上”。但《办法》只明确了四类产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可以“跨区域经营”,并从经营管理的角度,明确了“集中运营、统一管理”模式。您对此是怎么看的?

王和:这恰好对应第二个问题:互联网保险能够或者应当做什么?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同样具有两面性,需要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同样具有局限性,需要因势利导,有所为有所不为。前面我谈到了互联网的特点和优势就是改变人们对时空的认识和利用。就保险而言,利用互联网技术,突破经营范围的地域限制,实现经营效率的提升,是“理所应当”。但与此同时,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是保险经营的关键环节,也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点,这是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容不得半点闪失。因此,地域限制的突破必须以消费者利益的充分和切实保障为前提。同时,地域限制的突破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此外,从行业的发展大局看,商业车险改革刚刚起步,需要一个更加有序、稳定和宽松的环境。而“个人业务”是行业需要更多关注和发展的领域,将其纳入“跨区域经营”范畴,是希望引导和鼓励行业加大这一领域的投入与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互联网的特点是基于平台化的便捷高效,为此,“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就是必然选择。如果互联网保险还是各自为政,那么,不仅效率优势难以体现,还可能引发更大风险。同时,正是由于集中统一的运营平台,为统一流程提供了可能。这些既是互联网保险的优势所在,也是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之必需。

此外,互联网具有效率优势,这既体现在“正效率”,也可能表现为“负效率”,其在风险扩散和引发系统性风险方面,较之传统模式,更具有快速扩散和难以控制的特征,因此,在发展互联网保险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中国保险报》:关于互联网保险的定位有两个说法,一是渠道定位,二是经营模式定位。您怎么看?

王和: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的公司,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领域,应当有不同的定位。毫无疑问,一开始互联网保险更多的是作为渠道定位的,即它提供了一种新的保险销售渠道,其特点是能够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相对成本较低。但就传统保险企业而言,发展互联网保险,首先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渠道冲突,解决之道在于建立“复合营销”的理念和管理,辅之以科学的渠道分算机制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文化。其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基于场景的保险需求往往能够实现承保、理赔和服务的“全E化”经营模式,如华泰的退货运费保险、人保等的航班延误保险等。第三,互联网构建的虚拟社会同样存在保险需求,尽管虚拟世界是“虚”的,但不确定性却是真的;虽然虚拟财产是“虚”的,但其背后的利益是实的。因此,同样有保险的需求。总之,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取长补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改善客户体验,提升经营效率。

《中国保险报》:《办法》的出台,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于行业下一步如何持续健康发展,您有什么建议?

王和:首先,行业需要很好地学习、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其中规范、维权和发展是三个根本诉求,也是《办法》的“宗”,需要我们好好把握,不偏离。同时,行业需要解决好三个关键:

一是创新促发展。互联网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发展互联网保险,需要行业从观念、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实现全面和系统创新,特别要树立容错文化,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同时,创新不是为了吸引眼球,要不忘初心,不离根本!

二是专业强发展。互联网将挑战传统保险业的方方面面,新技术将重新定义保险和专业,同时,新技术将带来新风险,而传统的风险控制理论与实务也面临着新挑战。所有这些,解决之道在于“以技制技”,即通过互联网技术去经营和管理互联网保险。因此,《办法》就组织、制度、技术和人员的专门化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规范稳发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发展互联网保险更需要规范。互联网保险规范的关键是解决针对性问题,《办法》作为基本法,就互联网保险的一系列基础性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明确,如第三方平台“不过钱”原则和信息提供义务等,为规范和促进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同时,互联网本身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因此,《办法》也不可能尽善尽美,更不能一成不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加以完善。

此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关键是处理好虚实关系。互联网保险的经营需要化实为虚,虚实结合,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则需要将虚做实,因为,过程可以是虚的,但结果必须是实的;经营可以是虚的,但消费者利益必须是实的。要“做实”互联网保险,关键要解决好“三不虚”,即“心”不虚、风险管控不虚和消费者利益不虚。 “心”不虚是前提,是基础。要做到“不虚”,要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和及时纠偏,更需要强化宣导、行业自觉和自律。

《中国保险报》:从保险公司的视角看,如何把握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机遇?

王和:古人说:识时务者为俊杰。保险企业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关键是要认清和把握大势。就互联网保险而言,不少人属于叶公好龙,说起来非常重视,而一到具体就漠视,甚至是扯皮。所以,真正从观念到行动均重视,至关重要。同时,发展互联网保险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需要基于共识的顶层推动和集体自觉。此外,发展互联网保险,跨界、融合和协同是基本思路,因此,需要业务、技术和资本的协同配合,要特别关注并强化内外两个层面的统筹。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发展互联网保险肯定需要变革,需要创新,但“变”不应忘本,不应离“宗”。保险业最大的“本”是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最大的“宗”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展互联网保险应“万变不离其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