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未成年子女死亡保险金额拟再放宽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发布时间:2015-08-04 08:47:38    作者:秦嘉敏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8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2010年保监发[2010]95号文件,征求意见稿在保险金额方面有两个主要变化:一是将被保险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和“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两类。二是提高了保险金额总和上限,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新加入了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的一种情况,即“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保险金额”。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999年3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在随后的解释中,保监会明确“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

2010年11月1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