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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结缘”私募股权利好多

发布时间:2015-08-10 08:48:05    作者:石文平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将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与保险市场的结合将更加紧密。私募股权投资追逐高风险、高收益,是风险偏好行业,与保险机构出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而规避风险形成天然矛盾。这也意味着保险与私募股权投资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要避免私募股权投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至少不能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近几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取得巨大发展。2005年初,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大概只有200多家基金,2013年数量达到1万多家,2015年则更多。行业的领导者由高盛、摩根士丹利、凯雷、红杉、IDG等外资金融机构逐渐变成鼎晖、弘毅、赛富、九鼎等本土品牌。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改革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对保险市场的渗透日益加深。“新国十条”的出炉和实施,为保险市场涉足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开辟了新的道路。未来时期,两个行业的联系将更加紧密。

“结缘”方式多

从理论和现实上看,私募股权投资与保险市场存在较大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基金对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或控股保险机构,并通过帮助保险机构上市、转让保险股权等方式实行盈利。如鼎晖投资阳光保险;2005年私募大佬凯雷投资集团收购我国太平洋寿险25%股权等。

第二,保险机构自身发起设立或者认购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基金,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或基金的投资行为获取资本收益。如近期由光大永明资管联合5家保险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小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第三,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基金收购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如全球风险资本投资公司从事收购伦敦、美国市场上资不抵债保险公司转出的业务,以及石棉、产品责任和医疗事故追偿类业务等。

第四,私募股权投资与保险行业人才的双向流动,包括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级人才到保险行业担任重要职务,以及保险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涉足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如当前一些保险资管公司招募具有私募经验的人才,以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吸收保险机构的高管等。

第五,保险公司充分运用风险管理技术,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责任保险保障。如发达市场上专为私募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派投资项目的外部董事等购买的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私募股权投资与保险行业“结缘”的形式会越来越多。

“结缘”利好多

辨证地看,私募股权投资与保险市场“结缘”具有多方面的因素,既有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自身发展的逻辑基础,也有保险市场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需求等,还有政策环境的改善为两者“结缘”提供了很好的舞台。

(一)私募股权投资将为保险市场提供资金支持和较好的管理经验。与公开募集资金受严格限制及监管不同,私募股权投资由于涉及范围有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其投资效率也往往高于公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将为社会闲置资金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出路,也会为保险企业提供更高效的融资途径,进而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中国平安引入摩根士丹利、高盛、汇丰战略投资者的成功案例充分说明私募对保险市场的重要作用。这也是后来许多保险机构积极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保险市场改革发展需要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对保险市场提出更高要求,保险业将成为经济体制增效升级的重要动力、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抓手。“新国十条”提出的保险强国之梦的实现也需要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在协调发展中优化金融结构和社会融资结构,推进金融创新,优化金融资源市场配置效率。保险市场的资本驱动负债特性决定了其发展壮大需要更多的资本作为支撑。私募股权投资作为资本市场的有益补充,不仅能为我国保险市场提供大量的资金来源,而且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资本结构优化和调整提供了可能,还能为保险公司提升偿付能力、拓展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三)政策条件日益宽松为两者“结缘”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私募股权投资的商业模式基本可分为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三种。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具有融资方式简单、投资效率高、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从而成各国的主流模式。其设立采用备案制,法律门槛较低,市场化程度较高。随着“互联网+X”商业模式的盛行,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悄然问世。私募股权投资正在成为资本市场的“黑马”,无疑给保险行业带来更多的利好消息。从保险行业来看,2010年,我国已经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总资产的4%投资与股权投资基金,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与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基金管理公司。2013年,我国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进行“有限放闸”,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提出引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设想。最近,据媒体透露,众安在线的首轮融资获批,共引入摩根士丹利、中金、鼎晖、凯斯博、赛富等5家外部投资者,其中后3家就是有限合伙制企业。2014年,“新国十条”颁布,明确提出“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为保险行业进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提供了政策保障。随着保险市场化改革创新步伐的加快,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将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与保险市场的结合将更加紧密。

保险机构投资须谨慎

众所周知,私募股权投资追逐高风险、高收益,是风险偏好行业,与保险机构出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而规避风险形成天然矛盾。这也意味着保险与私募股权投资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要避免私募股权投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至少不能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从资金方面看,私募股权投资对象通常是非上市保险公司的股权,其目的无非是逐利,但一般产险公司的盈利时间需要3到5年,寿险公司则需要7到8年,甚至更长时间;因而对股东的资金要求较多,需要前期的投入较大。

从投资来看,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分为创业和并购两类。在我国,被私募股权投资看中的企业大多处于成长和扩张的创业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更加关注其未来发展带来的资本收益。我国与IPO对接的二级市场存在制度缺陷,IPO的暂停或受限使私募股权投资的资本收益难以实现,而股权转让的预期回报一般较低。同时,如果保险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行为,通常不得不面对宏观经济下行、资本市场制度约束、投资领域选择、甄别筛选成本等投资领域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如果采用杠杆并购方式,杠杆贷款数额越高,杠杆融资参与方的数量就会不断增加,交易结构就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也给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保险企业和贷款人带来较大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和契约风险不容忽视。一方面,各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都比较宽松,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出现的问题较多,诱致性法律风险较大。

(作者单位:保监会财会部、江西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