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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境内巨灾风险与国际资本的通道

——首只巨灾债券境外发行记

发布时间:2015-08-25 08:15:08    作者:李画 丁萌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李画 丁萌

7月1日,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对外公布,中再产险作为发起人,利用境外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巨灾债券转移巨灾风险,巨灾债券募集金额5000万美元,债券期限为3年。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试点成功是中国保险业的又一次重要创新突破。它丰富了资本市场投资品种,优化了投资者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相互衔接。

在巨灾债券发行1个多月后,中再产险创新业务总监李立松向《中国保险报》记者回忆了整个历程:中再产险一直非常关注巨灾证券化等新型风险转移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并于2013年开始研究如何落地实践的问题。2014年,中再产险专门成立了创新业务团队,正式启动巨灾债券发行项目,同年5月向保监会提交了初步的工作请示。经过多次研究、分析和论证,2015年3月,中国保监会原则同意中再产险开展巨灾债券试点,并在4月下旬对试点方案进行了批复。方案经过不断完善和海外路演,最终正式发行。

巨灾债券市场首现中国面孔

从国际市场看,巨灾债券投资者主要是专注于保险风险的基金,目前规模已经接近600亿美元。

这些基金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型基金公司的保险类子公司或专注于保险风险的独立基金公司(其资金主要来自养老金和对冲基金),通过雇佣有丰富保险或再保险经验的专家以及巨灾分析人员,进行风险筛选和定价,建立符合自身投资策略的业务组合。另一类则是保险公司旗下的侧挂车(Sidecar),这类基金在运作方面与其他基金没有明显的区别,但在保险风险筛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在首只巨灾债券发行之前,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从未在国内外发行过巨灾债券,该领域的实践尚属空白。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对此评价:巨灾债券成功地将国内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转移至国际资本市场,为建立多渠道风险分散的巨灾保险制度打下基础。

中再集团董事长李培育称,走出这一步,对中再集团而言,其价值在于技术积累,并打通与国际资本市场的通道,熟悉相关技术与流程,提升中再集团在风险管理、精算定价和研发创新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市场经验。同时,也让国际市场更加了解了中国的巨灾风险。

整个巨灾债券发行的过程“国际范儿”十足:在百慕大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Panda Re作为发行主体,在英国设立信托账户,采用RMS巨灾模型进行分析定价,适用美国证券法下的相关规则,投资者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事实上,我国保险机构已经基本具备了在境外发行巨灾债券的能力。一方面,我国巨灾模型的运用快速普及,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风险曲线投入使用,部分公司积极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定价,逐步提高了我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的话语权;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已经在承保、精算、金融、理赔、法律等各方面,通过自主培养和海外引进等方式,建立起人才队伍,并有效解决了试点过程中的风险分析、模型测算、结构化设计、操作流程、法律法规、交易模式等问题。

“国内保险行业的技术能力和市场经验逐步向国际水平看齐,这是我们发展的基础。另外,行业本身进入了创新驱动的新阶段,相应的内生动力也已具备。”李立松说。

境内发行条件仍不成熟

尽管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的“左脚”已经迈出,但在境内发行的“右脚”还没有跟上。监管机构认为,我国保险机构在境内发行巨灾债券的条件尚不成熟。 

刘峰指出,在境内发行巨灾债券,涉及特殊目的机构(SPV)设立、募集资金托管机制、税收政策、巨灾债券交易规定等诸多问题,有待各方作进一步研究,需要相关部委之间进行协调沟通,共同探索建立巨灾债券配套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不过他透露,保监会已将“巨灾债券的运用与监管”列入“保险业十三五规划”重点课题,下一步保监会将利用此次发行巨灾债券的成功经验,探究在我国发行巨灾债券所需的法律环境。

李培育也坦陈,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还处于发展初期,与国际成熟市场有较大差距,中再集团要边实践边积累经验。并且,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有很大不同,因此,目前并不具备在境内发行巨灾债券的条件。中再集团将在今后条件成熟时加以探讨。

事实上,面对巨灾债券这个新事物,监管方面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约束:首先确保再保险接受人有履行保险责任的能力。特殊目的机构(SPV)作为再保险接受人,通常资本金较低,没有国际评级,应有充足的资金履行其对再保险分出人的赔付责任。此次Panda Re作为再保险接受人承保了中再产险转分出的再保险业务,并以发行巨灾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为中再产险分出的巨灾风险提供全额担保的保险保障,大大降低了信用风险。

其次是要求特殊目的机构(SPV)应与发起人之间实现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条件,特殊目的机构(SPV)发行的巨灾债券不应视为发起人的债务,投资者不得向发起人追偿债务。此次的发行主体Panda Re是由百慕大的信托机构设立的,与中再产险在股权和运营管理上保持独立,实现了破产隔离。

此外,还要求巨灾债券与其他传统风险保障安排进行有效衔接。巨灾债券是发起人整体巨灾风险保障中的一部分,需要与其他传统风险保障安排进行衔接,提前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巨灾债券未能成功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低于既定计划时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助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在再保险产品、技术创新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之间,巨灾债券是很好的切入点。

“毫无疑问,巨灾风险债券的发行有利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刘峰说,这次发债是一次“试点”,保监会深入了解了巨灾债券的运作流程后,对巨灾债券的监管问题也进行了研究。风险分散是巨灾保险的核心环节,巨灾债券打通了我国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渠道,为以后利用资本市场构建多渠道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创造了条件,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对此,李培育也表示,过去保险产品的保障面还比较有限,巨灾风险累积程度不高,依靠传统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可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但随着保障面的扩大和保障程度的提高,巨灾风险累积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目前国内商业保险中承保的巨灾风险总保额已经超过67万亿元,未来还会进一步增加。因此,用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来丰富管理巨灾风险的手段是一种必要的选择。

刘峰透露,为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巨灾保险立法,保监会拟结合我国国情及现实需要,选择地震这一分布广泛、损失严重、关注度高的灾因作为突破口,先行制定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基金公司,以及紧急贷款、支付承诺等紧急融资计划构成地震巨灾保险损失主要的分担层次。目前,关于巨灾债券等资本市场分散模式的研究正在进行中,已经明确“资本市场是巨灾损失分担的补充部分”,“积极研究巨灾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使其成为巨灾损失分担的有益补充”。下一步,随着巨灾证券化的不断成熟,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会研究将其纳入巨灾保险损失分层机制,并在立法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