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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不是“应付”监管

——专访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首席财务官赫尔曼•波尔克里斯托夫

发布时间:2015-10-14 08:06:35    作者:秦嘉敏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编者按:今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的17项监管规则,从发文之日起进入偿二代试运行过渡期。对于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以及如何开展企业风险管理等问题,慕再再保险业务首席财务官赫尔曼•波尔克里斯托夫(Hermann Pohlchristoph)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中国保险报》:目前,世界范围内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如何看待各国政府在风险监管上进行的调整?

波尔克里斯托夫:现在整个世界都在迈步向以风险为基准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除了欧洲的“偿付能力Ⅱ”,我们注意到在瑞士也有类似的偿付能力制度,在中国有C-ROSS(“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南非也在引入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制度(SAM)。即使是在我们认为变化最少、最慢的美国,也开始把原来的以参数为基础的制度(RBC)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这样的转变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量化指导方面,从以前相对简单的、参数式的制度变成现在以风险为基准的制度,它对于各个保险公司未来的运营模式、业务调控模式会产生根本上的影响。

《中国保险报》:在全球保险监管模式和理念方面已经有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一些国际协调机构,对此慕再有怎样的认识?

波尔克里斯托夫:目前已经有9家直保公司被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列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我们忧虑未来慕再有可能会被列入其中。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我们目前的运作模式形成不了对于整个金融系统的非常重大的影响。金融危机期间,真正出问题的保险公司更多地也是因为资产端的“类银行”、“类投行”的业务。我们觉得保险公司和整个的系统风险是不相关的。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推动的共同监管框架出发点是很好的,就是在国际上怎样协调一些比较活跃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的监管。但是目前的共同监管框架变成了一个凌驾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监管制度之上的监管层。两者之间还没有形成很好的协调,反而变成一个“叠床架屋”的结构。对于慕再来讲这意味着更多一层的报告要求,因此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中国保险报》:如何评价中国的“偿二代”(C-ROSS)制度,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变化对于未来的市场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波尔克里斯托夫:中国在很短的时间内把基于风险的监管框架建立了起来,同时借鉴了世界上很多已经成熟的监管模式。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整体的成熟度,我们都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以前的监管框架对资产类没有做太多的规定。一些保险公司采用现金流承保的模式,从事综合成本率很高的业务只是为了在资产端做高风险的投资。在“偿二代”实施以后,负债端会有风险资本的要求,再转成资本同样会有相应的要求。这样就对现金流承保的模式有了限制,各家公司也会根据“偿二代”的要求做相应的调整。

但是既然是一个定量的标准,就只能做到相对的、比较接近目前市场情况的设计。慕再对其中一些参数的设置肯定有我们自己的看法。比如权益资本投资的部分,我们认为和它所面对的风险相比较是不够高的。

总之,由于新的偿付能力要求的引入,未来的几年里中国的市场无论是在负债端的业务选择还是在资产端的投资选择上都会有很大的、很积极的变化。大家都在考虑最后怎么去取得合理的风险投资回报。从中长期来看,慕再依然看好中国市场。整个市场向上发展的前景和慕再的发展方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我们支持偿付能力监管的创新和现代化

《中国保险报》:慕再将如何应对中国新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于新制度下客户进行企业风险管理有怎样的建议?

波尔克里斯托夫:C-ROSS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的确带来了一些挑战。我们预计客户对再保险的险种选择会有一些调整和变化。而在核保方面,我们也会对传统的业务、价格等进行评估。供给和需求都会有变化,最重要的还是怎样在短期内取得平衡。

同时,对于在岸和离岸运营的保险公司,C-ROSS也做了一定的区分。“偿二代”对本地资本提出了一些要求。今年9月初,慕再已经得到保监会的批准,把注册资本金从3亿元增加到16.5亿元,从而保证在第三季度末作为单独个体的偿付能力满足在200%以上。

慕再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型的出发点是整体的风险计量模型。风险资本成本的变化会导入到操作系统、定价系统,最终会影响每一个业务决策。这是一个全流程、包含很多IT技术的精密过程。而在过去的两三年,我们也意识到把一切的东西都模型化、都导入到一个很精确的公式或者程序,并且在业务决定时完全根据模型的结果有些“过度追求”的味道。最终在做业务决策的时候还要考虑到整体的业务环境。

不论是在“欧Ⅱ”还是其他国家的监管模式下,各家被监管对象在做企业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都不应该把一切的出发点建立在满足监管要求上。公司的管理层当然要重视监管要求,但是最终他们要处理的是自己公司的风险。企业风险管理不应只是一种应付监管的工具。满足监管需要只是企业风险管理的过程,而不应该是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