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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对风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发布时间:2015-10-26 10:04:17    作者:记者 李忠献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日,由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主办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诚信国际董事长闫衍表示,随着宏观经济的持续下行,中国银行业面临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的压力和挑战,积极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未来推进的方向之一。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09万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3,975亿元,增长率达57.24%,不良贷款余额增速较快。不良贷款率为1.5%,日趋接近银行业2%的警戒线。不良资产证券化,对加快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与效益,解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不足、资本充足率低等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

中诚信国际结构融资部总经理李燕在会后告诉记者,不良资产证券化因其现金流回收的不确定性,风险性比较传统CLO(正常类贷款证券化)而言会更大一些,也会有相对较高的发行价格;对于次级档的持有人来说,因为不良资产包一般是打折出售的,所以视资产回收情况会获得更高的处置收益。目前来看,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出台市场尚持观望态度,也对投资机构的风险把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对于投资机构如何控制风险,李燕对记者说,投资机构可参照中介机构的调研和结论,如律师、审计、评级、评估机构等;投资机构内部对不良资产的类型、所处区域的经济财政情况、不良资产所产生的行业需要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和把握;对于不良资产打折出售的价格,投资机构要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及业务需求做出内部判断。

证券化作为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有效途径,在我国实践仍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从法律环境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牵涉众多交易主体,交易结构复杂,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证其运作。然而目前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仍然缺乏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甚至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行形成了一定冲突。而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批量处置领域,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支持。由财政部和银监会2012年联合下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对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进行了规范,但同时也规定了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指10户/项以上)只能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因此无论是发行方还是投资人均受到了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