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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化解“扶老被讹”的社会信用风险

发布时间:2015-10-29 11:08:29    作者:高侯平 王朝晖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今天,政府通过社会保险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高的保障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要求,当老年人群在发生意外事故和遭受疾病风险时,若能够有社会保险制度及时提供救助和给予保险金的给付,那么当前引发社会不满的摔伤老人嫁祸于扶助人的问题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扶老被讹”事件频发致使“扶老人”具有高风险

2006年11月,南京市徐老太在等公交车时摔成骨折,指认是被刚下车的彭宇撞伤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3万多元。2007年9月,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计45876.6元,彭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引起了人们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凸显的强烈共鸣。

虽然此案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以和解撤诉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也都表示满意,而且后来彭宇也表示当初徐老太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但此案因法院等相关部门操作失误、媒体报道的偏颇等因素而造成的严重负面效应已无法挽回。

此后,一系列类似事件不断上演,既有做好事被讹,也有真撞人想赖账的,扶助老人成了社会公认的具有高信用风险的行为;而且由于此类风险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面临的,事关切身利益,加之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发展,此类事件总能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热议。

扶老携幼、惩恶扬善一向被视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侵权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不断推进,人们日益重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侵权责任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但侵权责任处置不当的事例也不时出现。尤其是“彭宇案”发生以来,因为扶老人而被讹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并被社会舆论广泛热议,好心扶助老人却被诬为肇事者,行友善之事却陷入清者莫能自辩的困境。

前段时间,安徽淮南师范学院女大学生袁某自称扶摔倒的桂老太被讹,并在微博上寻找目击者证清白。随后,有网友表示自己是目击者,并愿意作证。之后又有几名目击者实名作证,称在事发现场,曾亲耳听到袁某承认撞人,并向桂老太道歉。据淮南警方通报称,经多方调查取证,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袁某骑车经过桂老太时相互有接触,袁某承担主要责任,桂老太承担次要责任。但袁某随之发微博表示了自己对处理结果的不满。由于现场没有摄像记录,所以虽有警方的处理结论,但人们对此事仍存在一些疑问。

虽然有些事件真相不明,但“扶老人”俨然成为社会生活中公认的一种高信用风险的行为。

“扶老人险”无法解决做好事反被讹的风险

在这样一个做好事也可能具有高风险的社会大背景下,保险公司从中看到了商机,适时推出了“扶老人险”。据悉,“扶老人险”是华安财产保险通过支付宝网上平台销售的一款保险产品,保障因老人摔伤撞伤等意外,被保险人提供帮助后导致被误认为是肇事者,而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法律诉讼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保费每份3元,保险期限一年,并赠送全年法律咨询服务。每名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一份,多投无效。该产品于10月15日晚间上线,3天就已经有2.6万人购买,该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可见一斑。表面看来,这款保险产品可以解决人们出于好心扶助老人却反被诬陷的后顾之忧,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只是一款“看起来很美”的险种,无法解决社会信用风险和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一)“扶老人险”的保险责任设计与公众期望存在偏差

“扶老人险”是基于扶助老人过程中可能遭遇诬陷而产生巨额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而产生的,但是其承保责任并非是针对公众所热望转移的巨额经济赔偿责任,而是仅就法律诉讼费用予以补偿。其保险责任范围的设计与社会公众转移经济赔偿责任的期望明显相左。

当前我国早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人摔伤的事故和扶助老人的事件经常发生,虽然“扶老被讹”令人胆寒,但其实由扶助老人而产生争议的事件并不多见。据统计,2015年初至10月全国发生争议案件149起,且其中冒充好人的肇事者有32例,由于扶助老人遭受诬陷的仅84例,而且由于探头等监控设备的普及和完善,80%左右的案件能够查明真相水落石出。如果被确认是做好事被讹,相应的法律诉讼费用也并不需要由被冤枉的“好人”承担。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扶老人险”所设定的赔偿被保险人因受冤枉而支出的法律诉讼费用的保障范围并没有实际的用处。即使有大约20%的案件由于无法查明真相可能导致扶助老人者陷于清者而莫能自辩的境地,扶助老人者由于遭受诬陷所实际产生的保险需求除了提起诉讼产生的费用外,更多的是转嫁需要对老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扶老人险”虽然表面看来似乎是对“扶老被讹”所致的所有风险损失进行补偿,实则仅对被冤枉的诉讼费用提供补偿,保险责任范围非常有限,尤其是对被冤枉而可能产生的巨额赔偿费用无济于事,甚至会促使某些扶助老人者在误解保险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因为购买了该险种而在心理上疏于防范,以致在做好事的过程中未能留下有效证据以保护自己,导致风险和纠纷产生后更加不易解决。

(二)“扶老人险”并不能助力我国社会信用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

“扶老人险”向被保险人提供法律诉讼费用的补偿,但是若被保险人无过失,是真正扶助老人的“好人”,且能够在法庭上辨明真相,则诉讼费用由老人承担无须被保险人负责;若被保险人有过失即真正的“肇事者”,则其诉讼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若被保险人无过失却在法庭上无法辨明真相,则就其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在对诉讼费用负担原则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购买这一保险产品意味着将来向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付难于上青天。“扶老人险”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社会公众极大关注和极度热情的背后,似乎陷入被保险人于不可能获得也无须获得的虚无“保障”之中。

据有关资料,“扶老人险”的投保人群大多为80后和90后,90后占总投保人的比例更是高达57%。“扶老人险”产品在80后和90后群体中热卖的现象表明我国中青年群体希望扶助弱者,而且已经意识到采用保险方法规避由此可能导致的风险损失,但同时也折射出作为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流砥柱和重要力量的中青年群体对于老年群体信任的缺乏,反映了中国传统道德继承和发扬过程中出现的困境。这一保险产品热卖之中表现出的保障范围狭小与公众对其高期望值之间的差距甚至可能会加剧社会信用和保险行业信用问题,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形成阻力。

当前,我国正在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保险业界也在根据《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积极推进产品开发诚信建设、保险销售诚信建设和保险服务诚信建设以期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构建保险业信用体系,“扶老人险”这一产品显然未能对此提供有效的推动力。

发展责任保险有助于减少“扶老被讹”的风险损失

事实上,前述20%的比例是针对发生争议的案件数量而言的,如果放在整个社会,将是一个少之又少的比例,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个人来说,一旦遇到做好事反被讹的情形,声誉和经济影响巨大。因此,如何规避和减轻这种社会信用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是社会公众的普遍需求。一方面如果遇到“做好事被讹”,即便最终真相不明,至少经济上损失有限。另一方面,如果真是出于不小心或因过失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致害人也有转嫁损失的需求。前述“扶老人险”囿于保险责任内容设计的限制,不能对有责或无责造成他人受伤所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但如果设计成相应的责任保险,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保险公司而言,将责任保险的设计思路置于扶老被讹的情形中,其实就是将责任保险通常的“有责赔付”扩大到了“无责赔付”,同时也可以包括传统的“有责赔付”范围,使被保险人因过失或疏忽而致害他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够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这样不仅扩大了保险险种的适用范围,而且由于增加了保险需求,有利于保险公司在更大范围内分散经营风险,同时降低经营成本。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化解“扶老被讹”的社会信用风险

表面看来,扶助老人产生高社会信用风险的问题,是社会道德水平下降,一些无德老人诬陷无过失的扶助人或是肇事者冒充无过失的扶助人,但深入分析“扶老被讹”现象,其实也反映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医疗费用支出额度的提升,侵权责任赔偿额度也随之迅速上升,在“扶老被讹”之类事件中折射出的诚信缺失、信用风险加剧的问题,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们对因疏忽行为却可能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畏惧,如果没有对巨额赔偿的担忧,就会大大降低肇事逃逸的可能。许多老年人从体力到经济都处于社会弱势层面,遇到摔伤、病患之类的事件,医疗费用的筹措就成为家庭的头等大事,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或担心给子女家人带来过重的负担,出于自私的考量,就会想方设法嫁祸于人,说到底其实是想把治病或疗养的费用转嫁于他人。如果老年人群体都能享有比较充分的社会保障,治疗病痛的费用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内而不会成为个人或家庭的沉重经济负担,那么,即使被撞受伤,故意讹人的现象也会大大减少。

因此,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今天,政府通过社会保险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高的保障也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要求,当老年人群在发生意外事故和遭受疾病风险时,若能够有社会保险制度及时提供救助和给予保险金的给付,那么当前引发社会不满的摔伤老人嫁祸于扶助人的问题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由此引发的社会信用风险也会大大降低,社会诚信水平也会得以提高。

事实上,近几年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额度和报销比例以及扩展保障范围。例如,最近于2015年9月开始实施的太原市职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就是一个可以参考和借鉴的范例。该保险由太原市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实际上是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扩展,太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40多万名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该项保险享受每年最高40万元的报销待遇。若出现应由第三人承担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情况,参保人员可从该保险先行报销,但须向保险公司转让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利。其参保人员目前年缴费20.4元/人(1.7元/月/人),保费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社保卡)中缴纳,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从公务员补助金中划扣。通过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基本医疗保险的扩展责任,几乎在参保人员经济负担没有增加的前提下,大大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额度,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从而有效降低了大病重伤可能给个人家庭带来的巨额经济开支。

针对扶助老人过程中所产生的诚信问题及化解由此引致的社会信用风险,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除了从道德层面继续鼓励和宣扬以外,还需要从法律层面保证“惩恶扬善”能落到实处,构建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