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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启动商车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5-10-30 17:16:5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天津等12个地区启动商业车险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及时拟定、报批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做好新老产品切换工作。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十二个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第一批试点启动以来,试点地区车险消费者普遍获益,市场运行稳中向好。在即将启动的第二批试点工作中,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全力配合试点工作,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广泛开展宣传,尽快完善商业车险改革配套制度;各保监局高度重视,督促财产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改革举措,结合当地情况做好汇报沟通与宣传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5〕200号

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第一批试点启动以来,试点地区车险消费者普遍获益,市场运行稳中向好。我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现将第二批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产险〔2015〕24号)相关要求,及时拟定、报批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做好新老产品切换工作。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家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全力配合试点工作,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广泛开展宣传,尽快完善商业车险改革配套制度。

 三、各保监局应高度重视,督促财产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改革举措,结合当地情况做好汇报沟通与宣传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