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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修订《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

统计主体拓宽至保险机构 新增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发布时间:2015-11-25 19:27:29    作者:宫伟瑶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保网讯 【记者 宫伟瑶】

11月24日,保监会公告称《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下称“《统计制度》”)已于近日印发,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从2016年4月开始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为全面反映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新动态和新趋势,保监会制定了《统计制度》,两处修订颇为引人注意:一是将统计主体拓宽至保险机构;二是将统计内容增加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一位养老险公司人士告诉《中国保险报》记者,“《统计制度》纳入了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等其他业务,有利于体现养老险公司的真实地位,符合养老险公司日益扩大的经营范围,原来仅仅是企业年金业务的统计现今扩大了范围。” 2006年12月31日,保监会曾印发《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下称《试行统计制度》)。《试行统计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各养老保险公司。如今,《统计制度》的适用对象已经拓宽至保险机构。在《统计制度》要求统计的内容中,新增加的“保险机构开展的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格外引人注意。前述养老险公司人士表示,“新增此项意义在于,养老险第三方委托管理业务全部纳入统计范围,而不单是单纯的企业年金。也体现了养老险公司全面参与国家社会保障三支柱建设的定位。” 记者了解到,平安养老已经进入到亚洲寿险第八位,今年前进一位。

根据2014年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截至2014年末,全国企业年金资金规模达到7689亿元,较2013年同比增长27.41%,继续保持平稳增长势头。年金参保企业数达7.33万家,同比增长10.8%,约占同期全国企业数的0.3%。年金参保职工数为2293万人,同比增长11.5%,约占同期参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7%。

据介绍,企业年金采取的是信托管理模式,目前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违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投资以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为主,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相对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