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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通过“投保人保护法案”

美国银行保险监管再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16-01-14 09:03:20    作者:薛冰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薛冰

2015年11月4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由国会成员Bill Posey 与Brad Sherman提议的“投保人保护法案”。全美保险监督机构(NAIC)与美国独立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协会(IIABA)对众议院此提案表示赞许,并敦促参议院尽快表决通过此法案。

该“投保人保护法案”(以下简称“该法案”)主要是针对银行(包括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保险混业经营中保险公司的保费资产安全进行保护。法案规定在银行破产之时,要把保险公司的资产与其破产风险隔离开来。同时法案还要求,在处置银行留置物以及扣押物品之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要与国家保险监督机构进行协商,以确保此举动不损害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

20世纪80年代,金融的全球化和自由化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金融业的竞争态势和格局。世界各大国家纷纷抛弃了传统的分业体制,转为混业经营。在这股大潮之下,银行与保险业务互相渗透融合,银行保险应运而生并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获得迅猛发展。至今,保险银行混业经营,大致上有两种形式:保险公司办银行、银行办保险公司。在美国,这两种形式分别为以储蓄和贷款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银行附属的保险公司以及银行持股的保险公司。

银行与保险业的融合是有其内在的因素驱动的。对于银行来说,涉足保险业可以利用其既有的服务网点办理保险业务,增加收入的同时减少成本。还能利用业务形式的多元化吸引更多的稳定客户、分散经营风险;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银行业务主要是因为,银行业务可以拓宽保险的分销渠道以及客户群体,避免保险公司单一并过度依赖代理机构并降低销售成本。银行保险混业经营发挥了极大的协同效应以及规模经济效应,使得整个金融系统效率上升成本下降,银行保险已成为大势所趋。

然而金融发展往往伴随着风险。银行保险混业经营当中,企业会面临来自于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的双重风险。并且,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很容易,假设银行方面出现问题甚至于破产,往往会波及保险公司的资产安全,使其偿付能力下降,危害投保人的权益。

这种现象在系统性风险加大(如金融危机)的时候,更为突出。美国国际集团(AIG)是美国最大的保险控股公司,它向 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主要涉足于普通保险、人寿保险、退休服务和金融服务四个领域的服务。在2008年美国深陷次贷危机之时,AIG与破产的雷曼兄弟、被收购的美林一样并未幸免于难。当时它所有的保险业务均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但其旗下的金融产品公司因为大量地从事以次贷为抵押品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而导致资金链中断,股票大跌。幸得美联储注资,才存活了下来。如果AIG破产,其保险资产也不会安全,这将对已购买其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产生重大的影响。

为了对混业经营中保险公司的资产安全进行保护,美国之前也出台过相应的法案。“银行控股公司法案”(The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规定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持有银行的股份,便允许保险监管机构保护保险公司的资产并保持其独立性。这就确保了保险资产不会被转移到陷入困境的银行,并避免了在银行清算过程中保费资产被没收。而在2010年决议通过的多德 - 弗兰克法案(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中,编纂了所谓的“力量之源”的条例,即强制要求监管机构在存在金融压力的时候,把由银行作为母公司控股的所有公司的资产看作是“力量之源”。由于法规的模糊性,与保险相关的资产也会在出现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时候被考虑其中,这就使保费资产遭受风险。而此次通过的“投保人保护法案”就是对这些法规的弥补与拓展。

中国的保险业实施的是分业经营,银行保险合作起步较晚。1995年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开始尝试进行银保合作,标志着我国银行保险合作开始起步。2000年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的热潮,合作范围逐步扩大,产品逐渐增多,方式也逐渐多样化。在经过 2005年一轮调整,并通过对美国混业经验的比照学习及实践,银行保险进入了深层次的合作阶段,表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现在,如光大和中信已经分别成立了金融控股集团,旗下成立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业务。根据保监会相关统计,国内已有10家保险集团的业务规模和总资产占行业近70%,在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而这些保险集团已经或正在争取拥有金融全牌照。

在银行保险两个行业相互跨业合作迅猛发展的同时,关注并采取有效行动对跨业合作下的保险投保人或消费者权益实施有效保护尤为重要。美国颁布的该“投保人保护法案”对中国搭建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三会合作基础上的银保合作及金融全牌照经营实施审慎监管框架下的法律制度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