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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保险市场即将开放

发布时间:2016-01-14 09:09:23    作者:戴树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保监会国际部 戴树人

缅甸全称为缅甸联邦共和国,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之一,位于亚洲东南部、中南半岛西部,其北部和东北部同中国西藏和云南接界,东部与老挝和泰国毗邻,西部与印度、孟加拉国接壤。缅甸面积约67.8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141.9万。

缅甸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全国拥有林地3412万公顷,覆盖率为50%左右,是世界上柚木产量最大的国家。全球95%的翡翠、树化玉产自缅甸,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缅甸曾经长期实行军事独裁统治,受到西方国家制裁,工农业发展缓慢,经济基础极为薄弱。1987年12月被联合国列为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1989年3月31日,缅甸政府颁布《国营企业法》,宣布实行市场经济,并逐步对外开放,允许农民自由经营农产品,允许私人经营进出口贸易。不过由于西方国家的长期制裁,及本身经济结构的封闭性和脆弱性,缅甸经济仍未完全走出困境。

2011年以来,缅甸政府积极融入国际社会,开展多项改革,在进行民主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进经济发展。2012年4月开始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鼓励外国投资;加大政府在公共卫生和教育方面的投入,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缅甸开始进入经济快速增长期。最近三年的GDP年平均增长率达到7.5%,主要得益于政府在基础设施上的投资、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业的异军突起。同时,由于政府进一步加快民主化,美国、欧盟和日本对其的制裁措施逐步减少。缅甸还于2014 年被选为东盟轮值主席。2014年GDP为641亿美元,人均GDP约1193美元。瑞再预计今后十年,缅甸可以保持约5.6%的GDP年增长率。

保险市场概况

缅甸保险业的发源要追溯到18世纪初英国殖民统治时期。19世纪中期时,缅甸的保险公司曾一度多达上百家。1963年,缅甸宣布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对所有保险公司进行国有化,并在此后停止了保险业。1993年,缅甸设立了产寿兼营的缅甸国家保险公司(Myanmar Insurance)进行垄断经营,直到2013年缅甸保险业引入民营资本。

根据1993年制定的《缅甸保险公司法》,缅甸国家保险公司的唯一出资方为缅甸政府,注册资本为3亿缅元(约合24万美元)。该公司现有员工1000人,在缅甸全境设立了38个分支机构。缅甸国家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资产状况、赔付率、成本率以及盈利水平等都没有公开数据。

据瑞再估计,2013年缅甸财产险保费收入约为375亿缅元(约合3000万美元),较上年增长约22.7%。财产险的深度为0.07%,密度约为 0.58美元。保费构成中,企财险和家财险是最主要的险种,约占总保费的80.3%;水险/航空运输险以及机动车辆保险分别是第二、三大险种,分别占 6.7%和6.4%;个人健康/意外险约占2.1%。

2013年寿险保费收入约为25亿缅元(约合200万美元),较上年增长约23.4%。寿险的深度仅为0.005%,密度则约为0.04美元。

在销售渠道方面,目前主要依靠经纪代理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全国现有10家经纪公司和600家代理公司。缅甸国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单独的销售渠道,通过其在全国的38个分支机构进行直销。网络销售和电话销售目前还没有被引进缅甸市场。

伴随着市场逐步开放,民营保险公司渐渐得到发展:2013年,12家本地民营保险公司获得了保险业务牌照,其中4家财产险,8家寿险。缅甸政府暂不允许外资公司或者合资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因此这12家保险公司是100%国内出资,大多数隶属金融集团或者汽车厂商,并且或多或少都有政府及军方背景。不过,国有保险公司仍然占据着不可撼动的主导地位。此外,还有14家外资保险公司已获准在缅甸设立(筹建)代表处。

从深度和密度两方面来看,缅甸都是东南亚保险业最为落后的国家。

保险监管情况

(一)相关法律

按照1989年颁布的缅甸《国营企业法》,保险业一度作为国有垄断行业,禁止民营进入;1993年,以《缅甸保险公司法》为依据,缅甸国家保险公司成立;1996年的缅甸《保险法》和《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开始提出允许设立民营保险公司,并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费率条款和监管方法等作出了规定。

(二)监管机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缅甸保险市场的监管由政府财政纳税部下属机构——保险监管理事会(IBSB)负责,IBSB由中央银行、司法部门、审计部门以及议会代表组成,但具体监督管理职能由缅甸国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的投资政策需要得到IBSB的批准;保险公司需要向IBSB递交审计报告、财务年报等资料。

2014年8月,为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开放,缅甸政府决定专门设置一个新的金融监管部门,即金融监管部(Financial Regulatory Department,FRD),担负起对保险、证券、银行的监管职能,缅甸国家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能在未来将逐渐被FRD取代。

(三)保险公司设立要求

保险公司必须向IBSB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展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为60亿缅元(约合48万美元),产险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为400亿缅元(约合 320万美元),综合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为460亿缅元(约合368万美元)。实缴资本的60%必须交付政府(一年后返还给公司),30%购买政府债券,10%存入缅甸经济银行。

2014年,IBSB允许保险公司在获得审批后直接发行美元保单,但要求增加50万美元的资本金。

(四)外资准入要求

尽管《保险法》中规定允许国外资本进入缅甸保险市场,但是截至目前,未有一家外资公司在缅甸境内设立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外国保险公司一般采取设立代表处的形式,为在缅甸开拓业务的外资企业或生活在缅甸的外籍人员提供服务。根据缅甸《公司法》,外资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的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缅甸政府在加入东盟时承诺,将进一步放开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但必须在缅甸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健全的前提下。缅甸政府原计划在2015年东盟经济共同体正式建立后对外资开放保险市场,但之后又宣布如果政府评估认为本地保险业未准备好应对外资冲击,开放时间将推迟到2020年。瑞再估计,缅甸保险市场可能优先在3个经济特区逐步放开对外资的限制,但是完全开放还且需时日。此外,企业或个人基本只能向在缅甸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实际操作中出现风险较大的大型项目时,在取得政府的许可之下,才可直接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

(五)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法》规定,缅甸国家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寿险准备基金制度。准备基金的来源首先是国家拨款,其次是在对寿险业务进行精算评估后提取10%的利润。产险准备基金还没有建立,但初步计划是提取保费收入的40%作为基金。政府承诺在基金不足时承担剩余保险责任。对于民营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明确准备金由三部分组成:2000万缅元(约合16000美元),当年业务净保费的50%,以及上一年度业务赔款的50%。

(六)产品费率制度

目前,缅甸国家保险公司允许经营的险种有46个,而民营保险公司只能经营6个险种。在费率方面,没有统一的监管费率,但民营公司制定的费率必须得到 IBSB的批准(缅甸国家保险公司的费率自行决定无需申请审批)。目前民营公司都采用和缅甸国家保险公司相同的费率。缅甸国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主要是参考60年前在缅甸开展业务的NEW INDIA保险公司的费率。

(七)强制保险

缅甸目前的强制保险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可能造成国家或公共生命财产损害的企业一般责任险;外资企业财产、水运及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5月起,缅甸国家保险公司发行了一款高速公路汽车乘客强制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这是为了更好地应对高速公路上频发的意外伤害事故。

(八)税率

按照目前的税率,缅甸本地企业的营业税率一般是25%到30%;所有的非寿险业务保费需要另外缴纳5%的税;每张保单还需要缴纳25缅元的印花税。

政策建议

总体来看,缅甸保险市场规模很小,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财产险方面,缅甸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威胁,特别是地震风险,但是民众的保险意识不足,且收入较低使得很多家庭无力购买保险;寿险方面,目前缅甸卫生部与社会保障部正在联合研究推动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

考虑到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国际制裁取消之后,缅甸市场将可以有效获得国际再保险支持,以及较为年轻化的人口结构、家庭收入增长等因素,预计缅甸保险业仍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目前中资机构进入缅甸市场时机并不成熟。我们认为,发展中缅保险业合作,应立足长远,循序渐进,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政治合作

缅甸一直被认为是保障中国从陆上连接印度洋的一条战略通道,处于“两洋战略”的核心位置。近年来中缅双边关系开始进入微妙的阶段:2011年缅甸实现民主改革后,中国在缅投资的多个项目进展不顺利。民主改革使缅甸的政治局面较军政府时期复杂了很多: 从国内因素看,中缅关系所遭遇到的困难实际上是缅甸国内各种政治势力之间长期积累的矛盾和冲突的外溢,许多反对派把中国企业在缅甸的经济合作与中国过去和军政府的关系挂钩,使经济问题政治化。反对派认为,中国是缅甸军政府的唯一支持者,如果没有中国的支持,军政府早就垮台,缅甸的民主化早已实现;从外部因素看,奥巴马政府高调宣布重返东南亚后,美国对缅甸的态度已开始松动。缅甸新政府上台后,美国通过逐步解除对缅制裁来鼓励缅甸政府进行改革。对此,缅甸政府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美缅关系的改善对中缅关系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为配合国家的外交战略,预计我国在缅甸的各类投资会继续扩大,保险业也应积极跟随服务实体经济。如果未来缅甸开放市场,可考虑择机进入,如果缅甸暂时不开放市场,则应更多考虑与缅甸加强技术援助和监管合作,助力两国关系发展。

(二)监管合作

缅甸的监管制度基本处于草创阶段,这时候选择国际上任何一种成体系的监管模式,都很有可能形成路径依赖,使之作为今后几十年的监管基础。我们可借助和缅甸之间较为密切的外交关系,利用AFIR和IAIS实施委员会在内的多种平台,建立与缅甸国家保险公司和新设的缅甸金融监管部的联系,对其进行技术援助和培训。按照缅甸目前的市场程度和监管能力,“偿二代”等较为先进的监管经验对其可能过于前沿,但可以首先向其介绍符合新兴市场特点的保险监管体系,帮助其完成制度框架设计,并介绍我国在保险公司股权改革、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做法,循序渐进,为将来缅甸市场发展到相应阶段后更好地接受更先进监管技术奠定基础。

缅甸财险市场发展大事记

1826年 欧洲保险公司在缅甸开展业务。

1948年 缅甸有100家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其中2家为国内保险公司。

1963年 社会主义政权成立,78家外资保险公司强制国有化后解散。

1993年 制定《缅甸保险公司法》,缅甸国家保险公司成立。

1996年 为了促进民营保险公司的成立,制定了《保险法》。

2013年 保险市场对民间资本开放,12家民营保险公司成立并开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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